愛鋒貝
標題:
以婚戀名義騙錢,為何不能定義為詐騙呢?這方面是否存在 ...
[打印本頁]
作者:
數(shù)碼筆記
時間:
2021-12-7 02:45
標題:
以婚戀名義騙錢,為何不能定義為詐騙呢?這方面是否存在 ...
例如馬蓉王寶強,本質(zhì)就是一個詐騙案,只因為打著婚戀旗號,就不用判刑,這個法律漏洞是否太大?這個漏洞如果一直不修改,那“馬蓉們”豈不是零風險嗎?關注者
110
被瀏覽
45,190
關注問題
?寫回答
?邀請回答?好問題 5
?12 條評論
?分享
?
<div class="Question-main"><div class="Question-mainColumn"><div id="QuestionAnswers-answers" class="QuestionAnswers-answers" data-zop-feedlistmap="0,0,1,0"><div class="Card AnswersNavWrapper"><div class="ListShortcut"><div class="List">
18 個回答
默認排序
<div class="" role="list"><div class="List-item" tabindex="0"><div class="ContentItem AnswerItem" data-za-index="0" data-zop="{&quot;authorName&quot;:&quot;王瑞恩&quot;,&quot;itemId&quot;:290738858,&quot;title&quot;:&quot;以婚戀名義騙錢,為何不能定義為詐騙呢?這方面是否存在法律漏洞?&quot;,&quot;type&quot;:&quot;answer&quot;}" name="290738858" itemProp="acceptedAnswer" itemType="http://schema.org/Answer" itemscope="">
(, 下載次數(shù): 17)
上傳
點擊文件名下載附件
王瑞恩??
2016 年度榮譽答主
141 人贊同了該回答
<div class="RichContent RichContent--unescapable"><div class="RichContent-inner"><span class="RichText ztext CopyrightRichText-richText css-hnrfcf" options="[object Object]" itemProp="text">以婚戀名義“騙”錢,能否定義為詐騙,其關鍵點在于因果關系。
根據(jù)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刑事審判參考》中的第819號指導案例(曹海平詐騙案),要成立《刑法》二百六十六條的詐騙罪,行為人的
欺騙行為必須與受騙人的財物處分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
2014年司法考試的命題者也采取了同樣的解讀。在2014年司法考試卷二第4題中,選項C寫道“‘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chǎn)’是詐騙罪中的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該選項被認為是正確表述,這也從一個側面印證了一點:只有當被害人(因行為人的欺騙)而成產(chǎn)生的錯誤認識構成處分財物的依據(jù)時,才可以成立詐騙罪。
關于因果關系,舉一組例子作為對比:
1 馬某對王某說,如果你給我一百萬,那么我們就去民政局領證。王某信以為真,在銀行轉賬承購后,兩人共赴民政局,誰知半路上馬某不知所蹤。
2 馬某對王某說,如果你讓我過上好日子,我們就結婚。王某為了取悅馬某,一擲千金,為其購買了名牌包包和豪車,誰知馬某有一日開著豪車浪跡天涯,不知所蹤。
假設上述兩組例子中馬某都存在欺騙的主觀故意,都沒有與王某結婚的意圖,那么兩組例子中“認識錯誤”和“處分財物”之間因果關系的強弱就有著明顯區(qū)別。
例子1里,王某錯誤地認識到,只要轉賬100萬就能和馬某結婚,處分財物和該認知之間有較為明顯的因果關系;而例子2里,王某錯誤地認識到,只要讓馬某“過上好日子”就能結婚,但購買奢侈品和這一認識的因果關系相比之下就弱了很多。馬某完全可以辯稱王某的行為出于完全的利他目的,屬于戀愛關系中的合理舉動,和實現(xiàn)結婚的目的沒有必然聯(lián)系。
在真實的婚戀關系中,極少有可能存在像例子1一樣簡單純粹的因果。夫妻/戀人之間財產(chǎn)關系的變動,其原因往往極為復雜,很難說與欺騙行為具有《刑事審判參考》中所述的直接因果關系。再者說了,要定性“欺騙”本身就存在諸多困難:整容算不算欺騙?偽造學歷算不算欺騙?在社交網(wǎng)絡上購買水軍捧紅自己算不算欺騙?即使算,這樣的行為又和轉移財產(chǎn)有什么樣的關系?這都是詐騙罪成立過程中很難逾越的門檻。
與其說是存在法律漏洞,毋寧說,人性本身就太過復雜了。
-----------------------------
作者:
比卡丘
時間:
2021-12-7 03:01
以婚戀名義“騙”錢,能否定義為詐騙,其關鍵點在于因果關系。
根據(jù)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刑事審判參考》中的第819號指導案例(曹海平詐騙案),要成立《刑法》二百六十六條的詐騙罪,行為人的
欺騙行為必須與受騙人的財物處分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
2014年司法考試的命題者也采取了同樣的解讀。在2014年司法考試卷二第4題中,選項C寫道“‘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chǎn)’是詐騙罪中的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該選項被認為是正確表述,這也從一個側面印證了一點:只有當被害人(因行為人的欺騙)而成產(chǎn)生的錯誤認識構成處分財物的依據(jù)時,才可以成立詐騙罪。
關于因果關系,舉一組例子作為對比:
1 馬某對王某說,如果你給我一百萬,那么我們就去民政局領證。王某信以為真,在銀行轉賬承購后,兩人共赴民政局,誰知半路上馬某不知所蹤。
2 馬某對王某說,如果你讓我過上好日子,我們就結婚。王某為了取悅馬某,一擲千金,為其購買了名牌包包和豪車,誰知馬某有一日開著豪車浪跡天涯,不知所蹤。
假設上述兩組例子中馬某都存在欺騙的主觀故意,都沒有與王某結婚的意圖,那么兩組例子中“認識錯誤”和“處分財物”之間因果關系的強弱就有著明顯區(qū)別。
例子1里,王某錯誤地認識到,只要轉賬100萬就能和馬某結婚,處分財物和該認知之間有較為明顯的因果關系;而例子2里,王某錯誤地認識到,只要讓馬某“過上好日子”就能結婚,但購買奢侈品和這一認識的因果關系相比之下就弱了很多。馬某完全可以辯稱王某的行為出于完全的利他目的,屬于戀愛關系中的合理舉動,和實現(xiàn)結婚的目的沒有必然聯(lián)系。
在真實的婚戀關系中,極少有可能存在像例子1一樣簡單純粹的因果。夫妻/戀人之間財產(chǎn)關系的變動,其原因往往極為復雜,很難說與欺騙行為具有《刑事審判參考》中所述的直接因果關系。再者說了,要定性“欺騙”本身就存在諸多困難:整容算不算欺騙?偽造學歷算不算欺騙?在社交網(wǎng)絡上購買水軍捧紅自己算不算欺騙?即使算,這樣的行為又和轉移財產(chǎn)有什么樣的關系?這都是詐騙罪成立過程中很難逾越的門檻。
與其說是存在法律漏洞,毋寧說,人性本身就太過復雜了。
作者:
我不賣豆腐
時間:
2021-12-7 04:55
“婚”屬于法律調(diào)整范圍,但“戀”不是。
尷尬的是現(xiàn)實中這兩者界限不完全明確,你或許可以按照紅本本上登記的時間上為界,卻無法在感情深淺上為他們劃線。感情到了一定程度不一定就是婚姻,甚至也沒辦法把感情簡單量化。
法律也很糾結,我管還是不管,還是管一半?
那婚姻的基礎是什么?
不是時間,也不是感情,法律從未規(guī)定沒有感情禁止結婚吧。
從法律角度看,能稱為婚姻基礎的,只有[自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規(guī)定,“被脅迫”締結的婚姻可以依法撤銷,因為違反了婚姻自由(自愿)。但是
“被詐騙”的婚姻,是不存在效力瑕疵的。
騙一時是騙,可能騙一輩子就不是騙了?唉那句話怎么說的來著,(知道的朋友可以發(fā)在評論里)
法律上的婚姻不講目的。基于感情結婚是理想的。但是你同樣可以基于金錢、機會、一副好皮囊結婚。一個人的金錢、地位、外貌、品德是一體的,集于一身。
我愛的是你的人還是你的錢,你都看不清楚,外人也無權界定。
我們不管它叫做法律的漏洞,叫做法律局限性。
何為詐騙?
詐騙罪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條,指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
好歹馬蓉有生兒育女照顧家庭,你說她嫁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難免太苛刻;你也無權斷定人家是不是愛情,法官也沒這個權利。
“馬蓉們”并不是毫無風險,
這些在婚戀中涉嫌“詐騙”的爭議,實際上很多會用《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
婚姻財產(chǎn)分配制度
解決。
比如婚前個人財產(chǎn)不參與分配;婚內(nèi)轉移隱匿財產(chǎn)也不能說是盜竊,法律也規(guī)定了懲罰制度:少分或不分。
作者:
完美生活
時間:
2021-12-7 06:04
首先提醒題主,在法律這個話題下,沒有經(jīng)過閱卷,沒有證據(jù)支撐下,題主怎么能提出“寶馬案本質(zhì)就是一個詐騙案”的論斷?
我提出我的觀點:我國法律是不存在這個漏洞的,甚至可以說整個《刑法》規(guī)定都不存在所謂漏洞。如果你找到了,恭喜你,因為你找到了沒寫在《刑法》里的暴富方法。
我國《刑法》對詐騙罪的規(guī)定其實已經(jīng)很寬泛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br /> 簡單說就是: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故意)+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犯罪手段)+騙取財物(行為結果)
也就是說只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就可以定罪(主體要件等總則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就不說了),而無論是否是在婚戀過程中。
實踐中最難認定的就是“非法占有目的”
比如借貸型詐騙:我向你借100萬,后來還不上了。那這個時候就要考察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主要是當初借錢的主觀狀態(tài)。如果我借錢時確實沒有打算不還,只是投資虧損,那我即使跑路,我也只是個債務人,是個老賴。相反,我借錢的時候就沒打算還,那即使在追訴過程中還錢了,那也只叫“退贓”。對于主觀方面,實踐中一般是采取“客觀行為推定主觀故意”的方法,相關司法解釋有規(guī)定。
在婚戀中,欺騙很正常,通過婚姻或者戀愛獲得巨額財產(chǎn)也很正常,但你憑什么說人家一開始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實,在婚姻或者談戀愛過程中騙取錢財,被以詐騙罪追訴的屢見不鮮,如:
以網(wǎng)戀為名同時與20多人“戀愛” 女孩涉詐騙已被拘 騙婚十大判刑案例_百度文庫 與5名女子同時網(wǎng)戀 男子詐騙50萬被拘
所以說即使有所謂的漏洞也是因為取證困難等原因造成的司法難題,法律是不存在這個漏洞的。
作者:
生活
時間:
2021-12-7 06:48
即使是以獲取夫妻共同財產(chǎn)為目的的婚姻,也和詐騙完全不同,稱不上法律漏洞。
中國的婚姻制度也好、外國的婚姻制度也罷,在“非經(jīng)雙方約定,夫妻應當有共同財產(chǎn)”這一點上幾乎都是相同的,只不過在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當如何認定、離婚時具體如何分割上有所不同而已。
婚姻可以是愛情的結果,但婚姻制度本身,并不是為了愛情創(chuàng)造出來的,它出現(xiàn)的目的是為了讓人能夠建立一個相對穩(wěn)定的家庭,成為社會運作的基本單位。這就必須對內(nèi)對外兩方面保障:對外,家庭的“相對穩(wěn)定”體現(xiàn)在非經(jīng)一定程序不解散,共同負債、相互代表,對內(nèi),家庭的“相對穩(wěn)定”就體現(xiàn)在能夠給成員提供經(jīng)濟保障,也就是將特定的財產(chǎn)默認為夫妻共有和相互扶助。
平等,這是現(xiàn)代婚姻的基礎?;橐龅难葑冞^程,就是從身份到契約的過程,夫妻關系從一種人身的綁定和依附過度到雙方自愿的結合和分離。而當夫妻雙方收入有差距時,如果沒有夫妻財產(chǎn)共有制,很容易形成一方對另一方的依賴,當這個依賴強烈到一定程度時,也很容易重新演變回人身依附,毫無平等可言。
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出現(xiàn),其時間必然在結婚以后。即使我們能夠讀心,知道其中一方是貪圖財產(chǎn)才結婚的。但“結婚”這個行為發(fā)生時,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數(shù)目必然是零,而此后的財產(chǎn)獲取則以家庭為基礎,不能說就沒有貪圖財產(chǎn)這一方的貢獻在內(nèi)。
馬蓉和王寶強這件事一度很熱,并傳說馬有轉移財產(chǎn)的行為。轉移財產(chǎn)特別是對方婚前財產(chǎn)這種事當然是不對的,但由于這種行為對象特定、范圍有限,社會危害性很小,所以不宜用刑法來規(guī)制,畢竟在婚姻法上應當如何處理已經(jīng)十分明確。
作者:
陽光明媚
時間:
2021-12-7 08:27
誰說不能定義為詐騙的。
問題的關鍵是你有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是詐騙
其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是不是一致,能不能形成主客觀上的統(tǒng)一。
不要把人道德上的判斷搬到法律上
作者:
執(zhí)念
時間:
2021-12-7 09:45
按我們民法老師的話來說就是“不詐騙哪來的婚姻”噗哈哈哈哈哈哈哈
開個玩笑下面說正經(jīng)的
首先題主的問題就太寬泛了,不定義為詐騙,是什么不定義為詐騙,不定義為什么程度的詐騙,是行為不定義為詐騙罪,還是不能因為詐騙行為認為婚姻自始無效?另外,基于財產(chǎn)共有,詐騙行為的界限是為什么不把轉移財產(chǎn)定義為詐騙,還是詐騙對方個人財產(chǎn)不能入罪?牽涉的問題很多,當然也有很多值得討論的話題。
所以,我只能隨便扯扯了。。。
首先,中國婚姻法規(guī)定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夫妻財產(chǎn)共有,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不是你一半我一半的共有,一般意義上講只要婚姻關系不解除或者沒有相關協(xié)議約定,雙方對全部財產(chǎn)都有支配權力,當然這種權利受到一些程序上的控制(比如某些條件下要配偶知情且同意),但如果并非(民事上)法律規(guī)定的轉移財產(chǎn)(分居期間,離婚前很多)或無權處分(現(xiàn)在比較多的是賣共有房屋)的相關情況,法律是不會受理你拿我兩頭蒜這種小事情的。我們作為個人,針砭國家的法律沒有實踐上的意義,這種婚姻財產(chǎn)制度當然并不是世界通行,也并不適應所有的家庭。實踐上講,為了有效防止對方侵吞或轉移財產(chǎn)的行為,雙方可以達成書面協(xié)議對財產(chǎn)所有進行約定,這種約定是有效,且可以獲得(民事上)的支持的。
【也就是說,如果存在私自賣掉雙方共有住房或者金額巨大的共有財產(chǎn)的,完全可以起訴對方無權處分,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款項,甚至多分款項(因為善意取得條款,此時未必可以拿回原物)。如果存在交易相對方以低價或者甚至是受贈獲得財產(chǎn)的,完全可以討回原物。離婚前惡意轉移財產(chǎn)的,可以要求補償和多分配財產(chǎn),即使離婚后發(fā)現(xiàn)也可以重新要求分割財產(chǎn)?!?br /> 可以看出來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說是比較周全了,但是實際中還是會有很多問題,比如對方惡意轉移財產(chǎn),另一方可能完全不知道(常見于領“生活費”的家庭婦女),甚至有沒有過財產(chǎn)都不知道。再惡毒一點的用種種辦法哄騙對方簽下同意轉讓的文件或者其他證據(jù),如果不涉及其他合同無效情形,那就沒辦法了,但我個人理解這個是對自己財產(chǎn)的基本注意義務吧,不能算是漏洞,畢竟救不了傻子是吧。。。
然后,說說詐騙罪,前面為什么要說(民事上)的救濟,因為無論是上述哪種情形都不涉及犯罪,換句話說,一般情形下不構成把對方關起來這種事情。這是不是法律上的漏洞,我并不認為,畢竟刑法是嚴酷的法律,不能適用到所有的行為里面,中國古代的法律就是刑法普適,也許是因為這個形成了一種思潮,看到壞人就覺得應該抓起來,甚至應該槍斃。但是很多行為比如合同違約,比如在路上撞了人,在輕量級上只會形成小范圍的影響,從社會總體來說并沒有大范圍的危害,所以只要有可以懲處的方式就可以了,不一定就非要嚴刑峻法。當然這是我自己的看法,刑法的邊界這個問題本來就是一個很值得討論的問題。
扯遠了,夫妻之間能不能構成詐騙罪,當然是可以的。但是前面我們說了,婚姻中默認財產(chǎn)共同共有,也就是說在這個前提下,雙方都享有所有權,自己騙自己怎么能叫騙呢?所以只能按照民事上來救濟。但是什么時候可以構成詐騙罪,我覺得夫妻如果約定了財產(chǎn)私有,或者對于某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來講,對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達到一定數(shù)額,當然可以做詐騙處理。當然我并沒有接觸過類似的案子,并不知道基層公安和檢察院會不會出于其他考慮不受理,但是法律上可以說是沒有障礙的。
【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一方名下有一私人財產(chǎn)(不管是因為婚前還是因為協(xié)議),另一方使用手段,虛構投資之類事項哄騙過戶或者賣掉賺錢的行為可以認為是刑法上的詐騙罪。當然詐騙罪本身也有很多爭議,比如夫妻雙方感情好的時候,一方出于認為對方愛自己轉移了房產(chǎn)給TA,結果發(fā)現(xiàn)對方根本不愛自己,這個應該是很難認定的。(比照騙婚)】
最后,說說“婚姻詐騙”,也就是用結婚這件事情或者利用感情來“詐騙”的行為,這種行為嚴格意義上講不是法律上的詐騙行為,所以加個雙引號以示區(qū)分。首先這種行為是不能造成婚姻無效的,這是肯定的。(也就是開頭老師調(diào)侃的來源233333)也就是說如果發(fā)現(xiàn)對方根本不愛自己只是在騙自己,只能選擇離婚,不能讓自己恢復“從沒有結過婚”的狀態(tài)(這個最大的區(qū)別肯定是在財產(chǎn)上,前面都說了,就不詳述了)。所以從法律上講并沒有對“因為被騙而結婚”在婚姻狀態(tài)上的保護。
想了想,這一部分要說的前面好像都說了。那就舉個栗子吧,某A,騙子,看上了某B(的一套房),用種種手段,雙方結婚,已登記,無重婚。1.某A稱有個很好的投資項目(假設該項目不存在)讓某B把自己婚前置辦的房子賣掉,錢拿來給A,A卷錢跑了。2.某A狐貍精轉世,B被迷的五迷三道,為了讓某A生活的更好,賣了自己婚前的房子給A買了個房,落A父母的名字。3.某A趁B不在,將雙方共有的另一套房的房本偷出,把房子過戶給情人C。4.某A趁B不在,將雙方共有的另一套房的房本偷出,把房子賣給路人D,D有懷疑,但A出示結婚證證明婚姻關系。情形1,妥妥的詐騙罪,可以起訴詐騙,但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只能離婚。情形2,贈與,同樣不知道法院會不會出于其他的考慮調(diào)解或判一點歸還(法律實踐總是出人意料),但法律上講,就是贈與,不構成詐騙,同樣,不能申請婚姻無效,只能離婚。情形3,非詐騙,但是構成無權處分對方不構成善意取得,B可以要求C將房子過戶回來。情形4,非詐騙,可能構成善意取得,如果構成,B不能要求房子過戶回來,B不離婚,沒有財產(chǎn)私有約定,這件事情就這樣過去了。。。如果離婚,這筆錢要分掉。
在舉栗子的時候,我并沒有舉一方利用感情虛構事實的情形(比如哭的梨花帶雨說親人得了什么什么病,或者自己被人威脅云云),這種情形確實是比較糾結,我個人覺得不認為是詐騙也是有道理的,因為婚姻關系是一種很特殊的關系,感情在其中的作用不能忽視,很難說對方虛構事實的行為在其中起到多大的作用,如果虛構事實只是一個引子,對方完全出于被迷惑,甚至根本不相信事實還是給了錢,不認為是詐騙是可以的。(關鍵看證據(jù)恩)
————————————
差不多了吧,不知道有沒有解決題主的困惑,總的來說法律確實有管不到的地方,但是法律本來也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要管到,婚姻中被騙錢的事情在法律上也不是完全沒有解決辦法的。
看好多人說婚后財產(chǎn)共有制度,其實這種制度我個人理解是立法者在九幾年那樣的背景之下綜合了歷史文化的因素和大部分家庭財產(chǎn)情況設立的,而且國際上也有很多國家采用,我覺得是有一定道理的,如果覺得不適合自己的情況,可以約定啊,并木有人攔著你。。。。
婚姻法里其實對離婚之后的弱勢一方和孩子才是最不友好的好嘛TAT想想當年流在婚姻法課堂上的眼淚就心痛。。。。
作者:
紅顏劫
時間:
2021-12-7 11:28
“每次‘她’一叫我哥哥,
我就稀里糊涂轉賬了……”
短短3個月時間
小李已多次轉賬給“網(wǎng)戀女友”
共計35萬余元。
其實他不知道的是,
他深愛的“瑤瑤”不僅年齡說謊,
連性別都是假的!
一聲聲“哥哥”下的陷阱
(, 下載次數(shù): 16)
上傳
點擊文件名下載附件
小李今年21歲,家住江蘇省南京市,去年9月26日,他在某網(wǎng)絡論壇上認識了一女子,對方自稱叫“姜瑤旺”。雙方添加微信后,“瑤瑤”還發(fā)來了自己動人可愛的自拍照,加上兩人聊得又十分投機,久而久之就確定了交往關系。
但小李并沒想到,此時一張“大網(wǎng)”也正在向他鋪開……
(, 下載次數(shù): 18)
上傳
點擊文件名下載附件
▍對方發(fā)來“照片”
在一起后不久,女友“瑤瑤”就跟小李提出自己要還信用卡,希望小李能夠借她點錢,并答應之后會和他見面,小李沒多想,便把錢打了過去。
在交往期間,對方又以“父親住院,急需救命錢做心臟搭橋手術”、“網(wǎng)貸遭遇黑社會”、“跑網(wǎng)約車賺錢需要押金”、“租網(wǎng)約車出車禍”……各種天花亂墜的理由向小李索要錢財,看著“女友”著急的樣子,小李是既無奈又心疼,早已陷入愛河的他每次都有求必應,第一時間通過支付寶、微信給其轉賬。
(, 下載次數(shù): 14)
上傳
點擊文件名下載附件
▍對方稱“父親急需救命錢做手術”
期間,小李也要求過“女友”進行視頻語音通話,可對方每次都以“家中有事”、“在醫(yī)院沒時間”等借口推辭,小李也只好作罷。
(, 下載次數(shù): 19)
上傳
點擊文件名下載附件
▍對方稱“網(wǎng)貸遭遇黑社會討債”
虛假的承諾
(, 下載次數(shù): 17)
上傳
點擊文件名下載附件
為了讓小李心甘情愿掏錢,對方經(jīng)常作出
“馬上就到你的城市嫁給你”、“我會以身相許來感謝你”
的承諾來安撫小李,還發(fā)來了自己的身份證,稱后續(xù)會還錢,而小李就在這樣的蠱惑下,越陷越深……
(, 下載次數(shù): 16)
上傳
點擊文件名下載附件
▍“女友”為安撫小李給出的“承諾”
從去年9月底至今年1月初,兩人的聊天對話內(nèi)容多達1萬7千多條,60%的聊天內(nèi)容都是“瑤瑤”以各種理由問小李要錢。短短3個月時間,小李已經(jīng)陸續(xù)轉賬給對方42筆,共計35萬余元。
(, 下載次數(shù): 27)
上傳
點擊文件名下載附件
▍對方發(fā)來的虛假身份證
一人假扮多角
登錄/注冊后可看大圖
到了后期,小李意識到欠款太多,開始催女友還錢,“瑤瑤”便將自己“母親”的微信推給小李,稱母親會為自己還錢,而那個所謂的“瑤瑤母親”也以各種理由向小李索要錢財。
最終,在網(wǎng)貸APP借款到期,信用卡即將逾期等多重精神壓力下,小李終于支撐不住,也起了疑心,向警方報案。
1月18日,小李約“瑤瑤”在杭州某酒店見面約談,并提前報警,然而到了約定地點,映入眼簾的卻是一位青年男子,該男子自稱是“網(wǎng)約車的租車中介”,也是需要“瑤瑤”還錢,被她約到此地談還錢的事。
出警民警將男子帶回所內(nèi)詢問,發(fā)現(xiàn)該男子姜某(31歲 浙江杭州人)實則就是小李微信上女友的“姜瑤旺”。
(, 下載次數(shù): 18)
上傳
點擊文件名下載附件
▍嫌疑人姜某承認自己的違法行為
在審訊中,姜某承認自己從網(wǎng)上找了些美女的照片,假扮“姜瑤旺”、“姜瑤旺母親”等多個身份騙取小李信任,并多次讓小李轉賬,所騙得的錢財都已被他揮霍一空。這次來約定地點見面是怕事情敗露,想以“網(wǎng)約車中介”的身份再欺騙小李為網(wǎng)戀女友還錢,但沒想到小李已經(jīng)提前報警。
目前,犯罪嫌疑人姜某已被蕭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警方提醒:
登錄/注冊后可看大圖
1、網(wǎng)絡交友要謹慎,網(wǎng)上信息真假難辨,在無法甄別對方真實身份的情況下,不可輕信其甜言蜜語和各種說辭。
2、不要輕易添加陌生人QQ、微信,凡是涉及轉賬匯款都要提高警惕,保持理性,避免因一時沖動而造成經(jīng)濟損失。
3、一旦發(fā)覺遭遇詐騙,應當妥善保存轉賬憑據(jù)、聊天記錄等證據(jù),及時撥打110報警或0571-96110杭州反欺詐中心止損。
還是那句老話,你以為的清純美女,很可能是個“摳腳大漢”!網(wǎng)戀有風險,交友需謹慎!
作者:
陳二
時間:
2021-12-7 12:41
很簡單,除刑法外,其他法律幾乎不考慮動機,考慮動機的是道德
作者:
紅顏劫
時間:
2021-12-7 15:01
詐騙罪有他的犯罪構成,是不是婚戀狀態(tài)不是犯罪構成的因素,但是,在婚戀狀態(tài)詐騙罪可能更隱蔽,不是很好認定。詐騙罪的構成因素之一是以非法占有對方財產(chǎn)為目的,進行欺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所得為共有財產(chǎn),這個非法占有就不好認定。但戀受期間,雙方財產(chǎn)還是獨立的,不會有上面的困難。
作者:
麥兜樂樂
時間:
2021-12-7 17:01
婚戀關系真的可以構成詐騙罪的對象的話,那么這些話
“我愛你”
“愛你一輩子”
“不離不棄”
“只喜歡你一個”
...
以后都沒有人敢說了。
這不影響和諧嗎.......
作者:
歸來的超飛
時間:
2021-12-7 17:16
還是用老鐘的話來解答:
因為就我看來,婚姻本質(zhì)上就是一場騙與被騙的藝術……
因欺詐訂立的合同可撤銷(民總里刪去了“可變更”),因欺詐訂立的遺囑無效,因欺詐訂立的婚姻關系自始有效。
欺詐在財產(chǎn)和身份關系中的法律構造不同,是因為,欺詐本質(zhì)上是在修正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合同欺詐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很容易修正,所以只需要撤銷就行;因遺囑導致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已經(jīng)失卻修正的可能,所以自始無效。
但是婚姻呢,你仔細想想婚姻是怎么可能的。雙方情投意合后,要見家長,去民政局登記,宴請好友,辦婚禮。自始至終,婚姻都不是兩個人的事情,用老鐘的話來說,它是兩個家庭,甚至兩個國家(昭君出塞,文成公主),甚至是兩個星球的事情(參見阿凡達),在這樣的關系聯(lián)結中,兩個人的真實意思,并沒有想象中那么重要。
你仔細想想在戀愛中說了多少次“我永遠愛你”再默背一下結婚時雙方的誓詞,再看看現(xiàn)實中多少出軌離婚的,你就能明白什么叫“騙與被騙的藝術”了。
作者:
sddsjmmjd
時間:
2021-12-7 18:34
你就給定性了。那照你這么說,所有因為一方過錯離婚的都屬于詐騙了……
作者:
雯、。
時間:
2021-12-7 19:25
只要他沒有用假的身份借口跟你要錢或者假裝答應你達到具體可以量化的目的,那就在法律上不能算騙。
所以嘛,戀愛的時候不要傻乎乎的在對方身上投入大筆金錢,大家都出錢才有參與感才會珍惜。
作者:
舊夢顏
時間:
2021-12-7 20:56
老鐘說過,婚姻本質(zhì)就是欺騙。馬蓉難道在婚姻中就沒損失嘛,她的青春和時間成本不算嘛。講道理,張愛玲說婚姻就是長期賣淫。寶強這一手玩的未必他就是傻白甜。
作者:
忘記過去,珍惜
時間:
2021-12-7 22:02
人生就是一場博弈啊,當然婚姻也是.所以選擇配偶要擦亮眼睛。
不過如果是抱著詐騙的目的談戀愛不結婚的,比如仙人跳確實可以被認定為詐騙。
作者:
跑男
時間:
2021-12-7 22:51
你要是這么擔心,現(xiàn)在移民還不遲。洋人夫妻都是AA制,你吃龍蝦她喝稀天經(jīng)地義,哪天你看她不順眼,可以打電話報警把她從你名下的房子里直接
扔
到大街上,一針一線都不可以帶走。。。。
作者:
司馬逍遙
時間:
2021-12-8 00:54
從某種角度來看,你說的有一定道理??墒邱R蓉王寶強當初屬于雙方自愿結合并且其婚姻關系取得國家法律的承認(結婚證),不管雙方是出于什么目的結合,他們的關系是得到法律的認可的。
作者:
德安dean點點點
時間:
2021-12-8 02:54
只能說法律還是不夠健全!我就是受害者,到派出所報案,人家不受理,只能去法院起訴。明明知道他就是詐騙,派出所的人都說他是再打擦邊球,但就是沒法抓人!
歡迎光臨 愛鋒貝 (http://m.7gfy2te7.c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