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鋒貝
標題:
盜竊罪的理解與適用
[打印本頁]
作者:
小米搞機員
時間:
2023-4-5 11:04
標題:
盜竊罪的理解與適用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立法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年修訂,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十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br /> 【立法理由】
1.1979 年立法的情況。盜竊罪是我國歷史上最早出現(xiàn)并沿用至今的罪名之一。制定1979年刑法時,立法機關考慮到盜竊、詐騙、搶奪這三種罪的輕重程度大體相同,規(guī)定的法定刑也相同而且犯罪分子兼犯其中兩種行為的為數不少,為處理上的方便,便合成一個條文予以規(guī)定,并另行規(guī)定了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br /> 2.1979 年之后至1997 年刑法修訂前的立法情況。1979年《刑法》頒布實施以后,鑒于盜竊公共財物等犯罪活動日趨猖獗,危害日趨嚴重,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1982年3月8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對盜竊罪作了補充,規(guī)定盜竊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這部單行刑法中關于盜竊罪的規(guī)定對于在特定形勢下打擊日益猖獗、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盜竊犯罪分子,保護公私財產,維護社會治安起到了積極作用。
3.1997 年修訂刑法的情況。1979 年刑法將盜竊罪與詐騙罪、搶奪罪合在一起,共用兩個條文來規(guī)定,不方便三種犯罪立法的細化和司法適用。隨著立法技術的成熟,1997年修訂刑法時,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及刑法理論界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以第二百六十四條單條規(guī)定了盜竊罪,并作了進一步的修改:一是明確了盜竊罪的構成要件,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二是取消了慣竊罪,只在量刑中加以考慮;三是調整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四是增加了罰金刑,對上述三檔刑罰分別規(guī)定了“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并處罰金”和“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此外,還根據盜竊罪的社會危害性,取消了此前有關單行刑法關于盜竊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的規(guī)定,僅對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兩種行為保留了死刑。
4.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對本條的修改情況。近年來,有關部門以及一此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多次提出,盜竊罪屬于非暴力的財產性犯罪,一般情況下不會造成人身或者其他方面的嚴重損害。1997年刑法保留死刑的兩種情形,也不屬于社會危害性最嚴重的犯罪,建議取消盜竊罪可以判處死刑的規(guī)定。同時,有關部門提出,實際中一些盜竊行為,雖然達不到“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入罪門檻,但嚴重危害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并對群眾人身安全形成威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立法機關經研究認為,完全取消盜竊罪的死刑,不會給社會穩(wěn)定大局和治安形勢帶來負面影響。對于1997年刑法保留死刑的兩種情形,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或者其他刑罰是可以起到懲罰和震懾的作用的。2011年2月 25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對本條作了修改,刪去了對盜竊罪可以判處死刑的規(guī)定,同時增加了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三類行為直接構成盜竊罪的規(guī)定。
【條文說明】
本條是關于盜竊罪及其處罰的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的“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犯罪主體。構成盜竊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懊孛芨`取”是指采用不易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發(fā)現(xiàn)的方法,將公私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如溜門撬鎖、挖洞跳墻、潛入他人室內、掏兜割包、利用網絡技術竊取等。秘密竊取是盜竊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區(qū)別其他侵犯財產罪的主要標志。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 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盜竊毒品等違禁品的,也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根據情節(jié)輕重量刑。
3.盜竊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數額較大”,是盜竊行為構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盜竊的財物數額較小,一般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不需要動用刑罰。但對于一些特定的盜竊行為,只要實施了該盜竊行為,即使達不到數額較大的條件,因該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本條也規(guī)定其構成犯罪。這些行為包括:
(1)多次盜竊。盜竊犯罪具有常習性,且犯罪分子又具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一經抓獲,往往只能認定現(xiàn)場查獲的數額,而對其以往數額的交代也難以查證。將多次盜竊規(guī)定為犯罪正是針對盜竊犯罪的這一特點。根據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對于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入戶盜竊。入戶盜竊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產,還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對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嚴重威脅,應當予以嚴厲打擊。這里所說的“戶”,是指公民日常生活的住所,包括用于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生活的漁船等,不包括辦公場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3)攜帶兇器盜竊。行為人攜帶兇器盜竊往往有恃無恐,一旦被發(fā)現(xiàn)或者被抓捕時,則使用兇器進行反抗。這種行為以暴力為后盾,不僅侵犯他人的財產,而且對他人的人身形成嚴重威脅,應當予以刑事處罰。"兇器”是指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可用于實施暴力的器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奮”。需要明確的是,本條規(guī)定的構成盜竊罪的“攜帶兇器盜竊”,是指行為人攜帶兇器進行盜竊而未使用的情況,如果行為人在攜帶兇器盜竊時,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兇器施暴或者威脅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4)扒竊?!鞍歉`”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扒竊行為往往采取掏兜、割包等手法,嚴重侵犯公民財產和人身安全,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且技術性強,多為屢抓屢放的慣犯,應當予以嚴厲打擊?!缎谭ㄐ拚?八)》將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和扒竊增加規(guī)定為犯罪,體現(xiàn)了刑法對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切實關注和嚴格保護,為打擊盜竊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本條對盜竊罪量刑檔次的劃分采取了數額加情節(jié)的標準。根據本條規(guī)定,對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關于盜竊數額的具體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該解釋第一條第二、三、四款同時規(guī)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地區(qū)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量刑。”關于盜竊文物的具體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盜竊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文物,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按照盜竊的文物價值定罪量刑。
關于“其他嚴重情節(jié)”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具體認定?!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①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②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的;③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④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⑤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⑥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1.正確處理罪與非罪的問題。盜竊行為作為傳統(tǒng)型違法犯罪活動,發(fā)生原因多樣,不同行為之間的社會危險性差異較大。從社會治理的角度來講,一般的小偷小摸或者情節(jié)輕微的偶犯、初犯,可不作犯罪處罰?!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行為人盜竊最高可處十五日行政拘留可以并處罰款的規(guī)定,為懲治盜竊行為提供了行政處罰路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①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②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③被害人諒解的;④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此外,對于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2.本罪與其他關聯(lián)行為的定罪處罰。
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①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②為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③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并罰;將車輛送回未造成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
盜竊公私財物并造成財物損毀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①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②實施盜竊犯罪后,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2號,自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
△(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盜竊罪)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盜竊罪)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6號,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盜竊林木;盜竊罪)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Δ(非法實施采種、掘根等破壞森林資源;盜竊罪)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行為,牟取經濟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高檢發(fā)釋字(2002]5號自2002年8月13日起施行)
△(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直接責任人員)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1號,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Δ(未成年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親屬財物)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jié)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3號,自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
△(盜竊油氣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盜竊未遂:盜竊罪的共犯)盜竊油氣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構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盜竊油氣,數額巨大但尚未運離現(xiàn)場的,以盜竊未遂定罪處罰。
為他人盜竊油氣而偷開油氣井、油氣管道等油氣設備閥門排放油氣或者提供其他幫助的,以盜竊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想象競合犯;盜竊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盜竊油氣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前通謀;盜竊罪的共犯)明知是盜竊犯罪所得的油氣或者油氣設備,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事前通謀的,以盜竊犯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自2007年5月11 日起施行)
△(事前通謀;盜竊罪的共犯)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規(guī)定的行為,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的犯罪分子通謀的,以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搶奪罪的共犯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5號,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盜竊電力設備;想象競合犯;破壞電力設備罪)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照盜竊罪等犯罪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具體數額標準;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盜竊違禁品)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qū)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量刑。
△(數額標準降低事由;百分之五十)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guī)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盜竊數額之認定)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
△(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盜竊數額)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計算盜竊數額;
(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xiàn)的,按照兌現(xiàn)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xiàn),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xù)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Δ(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事由)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
△(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Δ(盜竊國有館藏文物;三件同級文物;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本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盜竊數額。
△(偷開他人機動車;盜竊罪)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為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
(三)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并罰;將車輛送回未造成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
△(盜竊公私財物并造成財物損毀;想象競合犯:數罪并罰)盜竊公私財物并造成財物損毀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二)實施盜竊犯罪后,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其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數罪并:
(三)盜竊行為未構成犯罪,但損毀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盜竊未遂;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Δ(單位組織、指使盜竊)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本解釋有關規(guī)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罰金刑)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事前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盜竊罪的共犯)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對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實施盜竊;盜竊罪)對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實施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搶奪罪等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3號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盜竊文物;文物等級;文物價值)盜竊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文物,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按照盜竊的文物價值定罪量刑。
△(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外的不可移動文物)
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xiàn)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盜竊文物;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
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盜竊文物,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跡,過失損毀文物,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盜竊不可移動文物整體;量刑情節(jié))針對不可移動文物整體實施走私、盜竊、倒賣等行為的,根據所屬不可移動文物的等級,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適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標準;
(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適用三級文物的定罪量刑標準;
(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適用二級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標準。
針對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建筑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實施走私、盜竊、倒賣等行為的,根據建筑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級或者價值,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量刑。建筑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所屬不可移動文物的等級,應當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不同等級的文物;五件同級文物)案件涉及不同等級的文物的,按照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級文物的,五件同級文物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但是價值明顯不相當的除外。
△(文物價值之認定;根據涉案文物的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結合鑒定意見、報告認定)依照文物價值定罪量刑的,根據涉案文物的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文物價值: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或者結合本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鑒定意見、報告認定。
Δ(鑒定意見)在行為人實施有關行為前,文物行政部門已對涉案文物及其等級作出認定的,可以直接對有關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對案件涉及的有關文物鑒定、價值認定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其中,對于文物價值,也可以由有關價格認證機構作出價格認證并出具報告。
△(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至第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雖已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為人系初犯,積極退回或者協(xié)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損毀,并確有悔罪表現(xiàn)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盜竊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走私、盜竊、損毀、倒賣、盜掘或者非法轉讓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定罪量刑。
【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guī)定》(公發(fā)[1999]4號.1999年2月4日公布)
△(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結合鐵路運輸的治安狀況和盜竊案件特點,現(xiàn)對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guī)定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六萬元為起點。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 IC電話卡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3)高檢研發(fā)第10號,2003年4月2日公布)
△(非法制作的IC 電話卡;盜竊罪)……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電話卡而使用或者購買并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8]18號,2018年9月28日公布)
△(盜竊油氣;盜竊罪;未遂)著手實施盜竊油氣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盜竊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
(二)已將油氣裝人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三倍以上的;
(三)攜帶盜油卡子、手搖鉆、電鉆、電焊槍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主犯;共同犯罪)在共同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犯罪中,實際控制、為主出資或者組織、策劃、糾集、雇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的,應當依法認定為主犯;對于其他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應當依法認定為主犯。
在輸油輸氣管道投入使用前擅自安裝閥門在管道投入使用后將該閥門提供給他人盜竊油氣的,以盜竊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有關犯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內外勾結盜竊油氣;共同犯罪;競合)行為人與油氣企業(yè)人員勾結共同盜竊油氣,沒有利用油氣企業(yè)人員職務便利,僅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氣設備、熟悉環(huán)境等方便條件的,以盜竊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專門性問題)對于油氣的質量、標準等專門性問題,綜合油氣企業(yè)提供的證據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等認定;難以確定的,依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認定。
油氣企業(yè)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有工作人員簽名和企業(yè)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高檢發(fā)【2020】13號2020年3月16日發(fā)布)
△(窨井蓋;盜竊罪)盜竊本意見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且不屬于本意見第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Δ(窨井蓋)本意見所稱的“窨井蓋”包括城市、城鄉(xiāng)結合部和鄉(xiāng)村等地的窨井蓋以及其他井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fā)[2021]21號,2021年6月6日發(fā)布)
Δ(盜竊罪;量刑)
1.構成盜竊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二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以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構成盜竊罪的,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額;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4.構成盜竊罪的,綜合考慮盜竊的起因、數額、次數、手段、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附屬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 年 8 月 28日通過,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條
Ⅰ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公證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業(yè)整頓的處罰;對公證員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給予三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停止執(zhí)業(yè)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三)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竊公證專用物品的;
......
Ⅱ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
Ⅲ被吊銷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5月15日通過,2015年8月29日修正)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唆使竊取、利誘脅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11月19日通過,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86年3月19 日通過,2009 年 8 月 27 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條
盜竊、搶奪礦山企業(yè)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qū)和勘查作業(yè)區(qū)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5年12月 28日通過,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一條
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1986年1月20日通過,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九條
偷捕、搶奪他人養(yǎng)殖的水產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yǎng)殖水體、養(yǎng)殖設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1993 年 10月 31 日通過,2017 年 2 月 24 日修訂)
第二十七條
I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四)盜竊,損毀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紅十字會財產的;
.......
Ⅱ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的,按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通過,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七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占、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1990年9月7日通過,2015 年4月24 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條
盜竊鐵路線路上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鐵路線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車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1986年12 月 2日通過,2015年4月24 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盜竊、損毀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正常使用的;
.......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指導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 27號:減進泉等盜竊、詐騙案(2014年6月23日發(fā)布)
△(誘騙他人點擊虛假鏈接;盜竊罪)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誘騙他人點擊虛假鏈接而實際通過預先植入的計算機程序竊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虛構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欺騙他人點擊付款鏈接而騙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第 17號:陳鄧昌搶劫、盜竊,付志強盜竊案(2014年9月10日發(fā)布)
△(入戶盜竊;入戶搶劫)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fā)現(xiàn)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第37號:張四毛盜竊案(2017年10月12日發(fā)布)
△(盜竊:網絡域名;財產屬性;域名價值)網絡域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屬性,盜竊網絡域名可以認定為盜竊行為。
【公報案例】
Δ(利用病毒程序盜取他人網上銀行存款;盜竊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利用編寫、傳播病毒程序在網上截取他人的銀行賬號、密碼,竊取或實際控制他人網上銀行賬號、密碼,竊取或實際控制他人網上銀行賬戶內存款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 年第8期余剛等四人盜竊案]
△(機動車;遺忘物;盜竊罪)機動車為具有特殊屬性的物,所有權人必須以所有權憑證來主張自己的所有權。機動車交易只有在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后,才發(fā)生所有權的轉移。同時,機動車牌號登記制度也進一步增強了所有人或占有人對車輛的控制力。因此。即使機動車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在離開車輛時忘記關閉車窗、車燈,將車鑰匙忘記在車上,也不能認定其完全喪失對車輛的控制,并由此推定該機動車屬于遺忘物。在此情形下,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秘密竊取的方式取得該機動車輛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 年第 4期 韋國權盜竊案]
△(通過網絡實施的虛擬行為)行為人通過網絡實施的虛擬行為如果對現(xiàn)實生活中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危害構成犯罪的,應當受刑罰懲罰。[《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 年第 11 期 孟動、何立康網絡盜竊案】
△(秘密竊取網絡環(huán)境中的虛擬財產;盜竊數額)秘密竊取網絡環(huán)境中的虛擬財產構成盜竊罪的,應當按該虛擬財產在現(xiàn)實生活中對應的實際財產遭受損失的數額確定盜竊數額。虛擬財產在現(xiàn)實生活中對應的財產數額,可以通過該虛擬財產在現(xiàn)實生活中的實際交易價格來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 年第 11 期孟動、何立康網絡盜竊案]
△(盜竊既遂)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是種類繁多的公私財物,盜竊公私財物的種類不同,認定盜竊既遂、未遂的方法就會不同。2 審判實踐中,不存在唯一的具體案件盜竊未遂認定標準,應當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著手實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三個條件,結合盜竊財物種類等具體情況,認定盜竊犯罪行為是否未遂。行為人在網絡中盜竊他人的虛擬財產,只要盜竊行為已實現(xiàn)了非法占有該虛擬財產在現(xiàn)實生活中所對應的被害人財產,理當認定為犯罪既遂。至于行為人是否對贓物作出最終處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該虛擬財產,均與行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態(tài)無關。[《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 年第 11 期孟動、何立康網絡盜竊案]
△(職務侵占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盜竊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關于職務侵占罪的規(guī)定,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時,利用自身的職權,或者利用自身因執(zhí)行職務而獲取的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這里的“主管”,是指行為人在一定范圍內擁有調配、處置本單位財產的權力;所謂“管理”,是指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直接負有保管、處理、使用的職責,亦即對本單位財產具有一定的處分權;所謂“經手”,是指行為人雖然不負有主管或者管理本單位財物的職責,但因工作需要而在特定的時間、空間內實際控制本單位的財物。因此,構成職務侵占罪,就必然要求行為人在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時,以其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限、職責為基礎,利用其對本單位財物具有一定的主管管理或者經手的職責,在實際支配、控制、處置本單位財物時實施非法占有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觸他人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單位財物,或者熟悉作案環(huán)境,而利用上述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條件秘密竊取本單位的財物,則不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 年第 11 期 楊志成盜竊案]
△(通過掛失、補卡等手段將銀行卡內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為己有;盜竊罪)行為人將銀行卡出租給他人使用,租用人更改銀行卡密碼后因使用不慎,銀行卡被 ATM 機吞掉。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租用人請求其幫助取卡之機,在租用人掌握密碼并實際占有、控制銀行卡內存款的情況下,通過掛失、補卡等手段將銀行卡內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為已有,其行為屬于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9期 崔勇、仇國賓、張志國盜竊案]
【參考案例】
△以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的,應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與盜竊罪擇一重罪處斷。在選擇何者為重罪時,應當以可能判處的宣告刑進行比較。
夏洪生搶劫、破壞電力設備案中,正在使用的變壓器屬于關涉公共電力安全的設備。被告人夏洪生以破壞性手段竊取變壓器內銅芯,同時符合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構成與盜竊罪的犯罪構成,系想象競合,一般應擇一重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因此擇一重罪應當根據具體量刑情節(jié),考慮判處不同罪名可能的宣告刑,并選擇較重的罪名判處。在本案中,如果對夏洪生判處破壞電力設備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判處盜竊罪,則需要確定盜竊數額并選擇相應的法定刑,涉及變壓器的價值、銅芯的價值以及最后的銷贓數額三個數額。盜竊罪的主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夏洪生以破壞性手段盜拆變壓器,目的是取得銅芯,因此以銅芯的價值作為盜竊數額較為合理,其對應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對被告人夏洪生應當選擇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夏洪生搶劫、破壞電力設備案]
△對盜竊的財物存在重大認識錯誤,嚴重低估財物價值,不應按被盜竊財物的實際價值定罪處罰,而應依行為人主觀認知的財物價值認定。
判斷行為人是否對所盜物品價值存在重大認識錯誤,主要應從行為人的個人情況及其行為前后的表現(xiàn)來綜合分析:被告人沈某某出生于貧困山區(qū),從沒有見過此類手表,也不知道或者聽說過有此類名貴手表;沈某某年齡不大,從偏遠農村來到城市時間不長,其工作環(huán)境又是一普通發(fā)廊,接觸外界人、事、物相當有限,基本上無從接觸到帶有如此昂貴手表的人;案發(fā)地附近的市場上也沒有此類名表出售,最好的商場內出售的最好的手表也不過千元左右。因此,以本案沈某某的出身、作案時的年齡、職業(yè)、見識、閱歷等狀況來看,其對所盜手表的實際價值沒有明確或概括的認識是有可信基礎的。被害人將價值如此巨大的手表與幾百元的嫖資隨便放在一起,也有使對手表本來就缺乏認識的沈某某產生該表價值一般(而非巨大)錯誤認識的客觀條件。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在歷次訊問中,始終不能準確說出該表的牌號、型號等具體特征,而且一直認為該表只值幾百元錢。這表明其對名表確實一無所知,也不關心該表的實際價值。在盜得手表后,沈某某既沒有馬上逃走,也沒有將財物及時處理掉,乃至收拾好行李準備離開某市時手表仍在灶臺內,未予隨身攜帶或藏人行李,也說明被告人對該表的實際價值既沒有明確的認識,也沒有概括的認識。如果被告人對該表的實際價值有所認識,按常理是不可能不隨身帶走或轉賣的。被害人在追索手表的過程中,雖表示愿意以2000元換回手表,但其僅稱該表“對自己意義重大”,并未明確表明該表的實際價值,而只表示該表并不太值錢。此節(jié)事實,并不足以使被告人對所盜手表的實際價值產生新的認識,相反卻更可能加深被告人對該表價值的誤認。綜上,被告人順手拿走他人手表的行為,主觀上雖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被告人當時確實沒有認識到(包括概括的認識)其所盜手表的實際價值。其認識到的所盜手表的價值只是數額較大而已,而非事實上的數額特別巨大。也就是說,被告人主觀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故意,而無非法占有數額特別巨大財物的故意因此,被告人對其所盜手表存在重大的認識錯誤是可以確認的。[沈某某盜竊案]
Δ盜竊毒品等違禁品的,應以情節(jié)輕重作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違禁品的種類、數量是判斷情節(jié)輕重的主要依據。
對于毒品等違禁品,因其本身不為法律所保護,沒有合法的市場交易價格,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八)項規(guī)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jié)輕重量刑。但是,盜竊違禁品的數量大小也是認定情節(jié)的一個重要參考??紤]到情節(jié)輕重的彈性較大,具體認定起來較為困難,實踐中掌握的標準也不盡一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公布的《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已廢止)規(guī)定了一個參考標準,即認定盜竊毒品犯罪數額,可以參考當地毒品非法交易的價格。被告人盜竊安非他明類毒品 MDA 十余千克、4萬余片,數量屬于特別巨大。即使參考北京地區(qū)毒品黑市交易價格計算,其盜竊毒品的參考數額亦屬特別巨大,根據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二審法院在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法定刑幅度內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是適當的。[薛佩軍等盜竊案]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虛構事實的方法引誘他人取出財物,而后以調包的手段將財物秘密竊取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首先,朱影盜竊案中被害人暫時交付財物的目的是讓被告人利用財物“施法驅鬼”雖然形式上財物已經交付被告人實際持有不在被害人手中,但仍在被害人法律意義上的控制范圍內。因為在當時的情況下,行為過程均發(fā)生在被害人的家中,被害人對于其家中的財物當然具有實際的控制,被害人即使將財物交給被告人,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被害人依舊支配和控制著該財物,即被害人暫時交付財物而沒有轉移財物控制權。因此,這種交付不能認定為具有處分財物的意思和行為。對被害人來說,被告人趁被害人不備調包取走財物,被害人當時不知情、事后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財物在被告人手中暫時持有,但被害人在主觀上既沒有讓被告人取得財物控制權的意思,客觀上被告人也沒有取得財物的實際控制,被害人僅是讓其利用財物施法驅鬼,并不帶走財物,因而被害人雖然受騙了,但他并沒有因此而具有將財物轉移給被告人支配與控制的處分意思和行為。被告人取得財物的支配與控制完全是后來的掉包秘密竊取行為所致。
其次,被告人非法取得財物主要是以調包的秘密竊取手段來實現(xiàn)的。被告人以施法驅鬼誘使被害人將財物作為道具交給被告人,屬于欺詐的性質,但被告人并非依靠該欺詐行為直接取得財物,這只是為其之后實施秘密竊取行為創(chuàng)造條件。其對財物只是暫時持有,被告人施法驅鬼時,被害人依舊沒有失去財物占有權,隨時可以讓被告人停止施法交還財物。因此,通過欺詐取得對財物的暫時持有,不是被告人的目的行為,只是其實現(xiàn)占有財物目的的輔助手段行為。相對于前述欺詐行為而言,被告人的調包行為屬于秘密竊取的性質。因而被告人最終通過調包手法取得財物控制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的行為特征。[朱影盜竊案】
△未與盜竊犯通謀,事后出資收購贓物的,不構成盜竊罪的共犯,應以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
在認定銷贓行為人與盜竊實行犯是否有事前通謀時,需要特別注意以下三點:一是事前通謀的時間僅限于犯罪既遂之前,銷贓行為人必須在盜竊犯罪未完成之前與盜竊實行犯存在意思聯(lián)絡,在盜竊犯罪既遂之后才進行意思聯(lián)絡的,不屬事前通謀;二是銷贓行為人僅知道盜竊實行犯可能要去實施盜竊,但在盜竊前未與盜竊實行犯形成意思聯(lián)絡,在盜竊完成后才與盜竊實行犯共謀實施銷贓等行為的,不屬于事前通謀;三是只要銷贓行為人在盜竊前向盜竊實行犯承諾,盜竊完成后為實行犯收購、銷售盜竊所得的贓物,就可認定雙方存在事前通謀,不要求銷贓行為人對盜竊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對象、目標等具體情節(jié)都參與共謀或全面了解。
馬俊等盜竊、隱瞞犯罪所得案的盜竊實行犯是余大貴、馬俊等人,王偉環(huán)只是在盜竊前與余共謀,答應事后收購余等人所盜的贓物,其未參與盜竊作案,因此,王偉環(huán)只是構成共同盜竊的幫助犯,并非盜竊的實行犯。陳小靈在余大貴等人盜竊以前,沒有就收購贓物一事與余等人有過直接事前聯(lián)系;而王偉環(huán)讓陳小靈購買贓物一事,系王偉環(huán)個人決定,余大貴等人在盜竊前、盜竊中均不知道陳小靈將向王偉環(huán)收購所盜贓物,因此,就也沒有證據證明陳小靈就收購贓物一事,與余大貴等人形長大期、穩(wěn)定、默契的“合作關系”。因此可以認定,被告人陳小靈在余大貴等人盜竊實施前以及實施中,均沒有與余大貴等盜竊實行犯有過共同盜竊的意思聯(lián)絡,因此,陳小靈不具備成立共同盜竊中幫助犯的主觀要件。
對于被告人陳小靈而言,其在王偉環(huán)與其聯(lián)系時,已明確得知其即將收購的贓物是余大貴-伙將要盜竊的工藝玻璃珠。因此,陳在收購贓物前,已經認識到余大貴等人將要實施盜竊行為。但是,陳小靈收購贓物之前,余等人盜竊的犯罪決意在此之前早已形成,陳的行為對此決意并不產生強化作用(即心理幫助);余大貴等在盜竊前以及盜竊中,也均不知道陳小靈即將購買贓物一事陳的行為也沒有使余等實行犯在行竊過程中產生一定心理上的鼓勵。因此,可以認定,陳小靈在本案中沒有對余等實行犯實施心理幫助行為。
綜上,被告人陳小靈沒有與余大貴等盜竊實行犯事前通謀;在余等人盜竊過程中,陳的主觀上也沒有幫助余等實行犯盜竊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對余等實行犯實施的盜竊行為既沒有實施心理幫助行為,也沒有實施物理幫助行為;其收購贓物的行為也不是對余等實行犯實施盜竊的幫助行為,而是單純的事后銷贓行為,故其行為不屬于共同盜竊的幫助行為,不構成盜竊共犯。[馬俊等盜竊、隱滿犯罪所得案】
△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賬戶,利用竊取的賬號、密碼與自己的股票賬戶進行交易非法牟利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在傳統(tǒng)的盜竊案件中,盜竊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行為人通過秘密手段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被告人錢炳良不是直接非法占有被害人賬戶上的股票和資金,而是通過支付“對價”秘密竊取被害人賬戶上的股票,將被害人股票賬戶上的資金轉歸已有,即通過買、賣股票的形式非法占有了其中的差價款。這種作案手段雖與傳統(tǒng)的盜竊手段不同,但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特征:在主觀上,錢炳良是為了通過盜買盜賣股票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產;在客觀上,錢炳良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財產。由于錢炳良非法占有盜買盜賣股票的“獲利”款,直接來源于被害人的財產損失,這種盜竊手段與直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產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錢炳良盜竊案】
△對于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賬戶,利用竊取的賬號、密碼與自己的股票賬戶進行交易非法牟利的,應將獲利數額認定為盜竊數額。
行為人秘密侵入被害人賬戶后,通過被害人賬戶與自己賬戶的對應買賣即通過自己賬戶高拋或低吸,被害人賬戶低拋或高吸完成一次盜竊。由于證券市場的集合競價方式,交易成功與否有多種因素決定,行為人意圖使被害人賬戶與自己賬戶進行相對買賣的委托不可能均算成功,導致被害人賬戶低拋(或高吸)的委托與市場其他客戶成交,這樣,很多次交易使被害人遭受了損失,但行為人卻沒有獲利,因此,以行為人的獲利數額來認定盜竊數額較為妥當。對于被害人的損失,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錢炳良盜竊案】
△事前與盜竊犯通謀,雖未參與盜竊,但事后參與銷贓的,應以盜竊罪的共犯論處。
認定事前通謀的共犯,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加入犯必須在本犯未完成犯罪之前與其有意思聯(lián)絡;二是加入犯必須在事后實施了銷贓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行為人僅知道某人可能要盜竊,但事前未與其形成意思聯(lián)絡、事后與之共謀銷贓的,或者雖與盜竊犯有事前意思聯(lián)絡,但事后未再實施銷贓等行為的,均不能構成盜竊共犯。
就陳家鳴等盜竊、銷贓案而言,陳家鳴親往天津向經俊杰等人要求購車,陳家鳴在經氏兄弟等人盜竊第一輛桑塔納轎車時,事先與他們有過通謀活動,在盜竊得手后安排銷贓等行為均有證據證明,盡管這一事先通謀活動,不是典型的相互明示,但雙方應該是默示的、心照不宣的。這一點可從以下情況得以驗證:
1.陳家鳴此前已為經氏兄弟銷售過贓車,該次又主動要求購車是在明知經氏兄弟只會通過盜竊獲得其所要轎車的前提下提出的,且是在經氏兄弟實施盜竊行為前提出的。
2.經氏兄弟盜竊桑塔納轎車的犯意系由陳家鳴的要求所引起,而且是完全按陳所要求的品牌顏色、車型盜竊的。
3.陳家鳴在提車時,制止經氏兄弟言明車的來源,恰恰表明其明知的心態(tài),不能以此否認雙方已實際形成的事先意思聯(lián)絡。因此,就經俊杰等人盜竊得手的那一輛桑塔納轎車而言,陳家鳴與經俊杰等人構成事前通謀的盜竊共犯。[陳家鳴等盜竊、銷贓案】
△利用熟悉工作環(huán)境或工作條件的便利,采用侵占、竊取、騙取或其他手段,將單位財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以盜竊罪論處。
康金東盜竊案中,根據河南省中南機械廠的規(guī)定,對金剛石負有保管、管理職責的是李國忠張勇,被告人康金東作為從事運輸勞務的人員沒有保管、管理金剛石的職責??到饢|盜竊金剛石實際上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將本單位的財物竊為己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有著本質上的差別: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經營財物的便利條件: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無職務只是利用熟悉工作環(huán)境或工作條件的便利。這種便利與職務沒有關系。對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將本單位財物非法據為己有的,由于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條件,不能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因此,康金東的行為不能構成職務侵占罪。 【康金東盜竊案】
△以欺騙方式取得他人財物的保管權,而后秘密竊取代為保管的財物,數額較大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康金東盜竊案中,從被告人康金東非法占有金剛石的經過來看,康金東趁李國忠、張勇吃飯之際,以修輪胎為由,并婉拒李、張二人陪同前往,單獨將車開走,騙得了金剛石的代為保管權;又趁修理人員修理輪胎時進入車內,用小刀將裝有金剛石的紙箱膠帶劃開,用事先準備好的河沙調換金剛石。雖然康金東取得了對金剛石的合法持有權,但并非簡單地將合法持有轉變?yōu)榉欠ㄕ加校抢昧撕戏ǔ钟械谋憷麠l件實施其秘密竊取行為。同時,康金東在得知本廠業(yè)務員李國忠、張勇要去福建泉州送貨(人造金剛石)時,便產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準備了作案工具--用于調換金剛石的10個黑色塑料袋和河沙。其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明顯產生于其取得代為保管金剛石之前,其代為保管不過是為其實施秘密竊取行為創(chuàng)造的便利條件。因此,被告人康金東的行為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特征,而構成盜竊罪。[ 康金東盜竊案】
△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提供的便利條件,竊取國家工作人員與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共同保管的財物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應以盜竊罪論處。
共同犯罪案件性質的確定取決于共同故意與共同行為是否符合法定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雖然被告人高金有與在逃犯罪嫌疑人申玉生都具有共同將銀行現(xiàn)金非法占為己有的共同犯意,但如確定本案系共同貪污犯罪,還必須具備行為人共同利用職務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共同行為。這種共同行為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考察: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實施犯罪都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對于不具備特定身份的其他共犯則必須利用了有特定身份的犯罪人的職務之便。本案被告人高金有利用中玉生的職務之便熟悉了作案現(xiàn)場的環(huán)境,掌握了打開保險柜的另一把鑰匙的存放處,以及巨額現(xiàn)金存放的具體部位。但是高金有撬開另一出納員的辦公桌竊取鑰匙,以及用兩把鑰匙打開保險柜,竊走巨額現(xiàn)金的行為,雖與利用申玉生的職務之便有聯(lián)系,但并不是全部利用了申玉生的職務便利。換句話說,僅僅利用申玉生的職務便利,尚不能順利地竊取存放在申玉生與他人共同保管的保險柜內的巨額現(xiàn)金。
二是各共同犯罪人實施了共同的貪污行為。在共同犯罪中,雖然存在著不同的分工和不同共犯參與犯罪的程度不同,以及各自發(fā)揮的作用不同的情況,但是所有行為都必須圍繞著一個犯罪目的而彼此配合、互相銜接。本案被告人高金有撬開辦公桌、竊取鑰匙、竊走現(xiàn)金的行為過程,不是申玉生的職務行為,也不在申的職務所及范圍內,與申的職務無關。此一行為無論是申本人實施,還是申與高共同實施,或如本案,僅是申提供前提條件,由高單獨實施,都不是刑法規(guī)定的職務犯罪行為,而是典型的盜竊行為。[高金有盜竊案】
△騙取持卡人的銀行卡及其密碼后,未經持卡人知曉而取款的,不構成詐騙罪,應以盜竊罪論處。
詐騙罪的基本流程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一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害。劉作友等人盜竊案中,被害人是產生了錯誤認識,但是被害人基于這種錯誤認識只交付了借記卡和告知了密碼,并沒有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放棄借記卡,更沒有處分借記卡上的錢款的意思,因此不能算是一種處分行為。所以,對本案被告人騙取被害人的信任交出借記卡和告知密碼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詐騙罪。
區(qū)分詐騙罪與盜竊罪的一個關鍵在于究竟是哪一行為使被人實現(xiàn)了非法占有。在本案中,被害人交付借記卡和告知密碼的行為開未便被告人實現(xiàn)對錢款的占有,使被告人真正實現(xiàn)非法占有的是被告人從取款機取款的行為。未經持卡人知曉,非法持有他人借記卡從取款機取款的行為完全符合秘密竊取的性質,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另外也完全符合客體、主體與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要素所以可以認定被告等人盜竊罪名成立。[劉作友等人盜竊案】
Δ在盜竊案件中,沒有取得財物的完全控制,應以盜竊未遂論處。
《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據這一規(guī)定。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特征:(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所謂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危害結果沒有發(fā)生。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它既要求行為人所追求的危害結果沒有發(fā)生,又要求行為性質所決定的危害結果沒有發(fā)生。(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盜竊罪作為《刑法》分則的一個具體罪名,盜竊未遂無疑應當符合《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犯罪未遂的條件。因此,我們可以將盜竊未遂的特征綜合概括為: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了盜竊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其主觀的盜竊犯罪意圖未能全部展開,客觀的盜竊結果未能發(fā)生,從而使盜竊犯罪在未完成的狀態(tài)下停止下來。
盜竊是指以不為受害人察覺的方法竊取財物的行為。任何盜竊本身都具有隱蔽性的特點。申宇將手機藏在庫房角落中應當是其進行盜竊時選擇的一種方法,或者說是其盜竊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不是其追求的結果。如前所述,單次盜竊作為結果犯,其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是行為人主觀的犯罪意圖未能全部展開,客觀的盜竊結果未能發(fā)生。這也是主客觀相一致刑法原則的要求。申宇盜竊案中,正是由于崔曉寶、李鵬的積極尋找并且報警,才獲取了藏匿的手機。這直接導致了客觀上申宇藏匿手機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結果,主觀上他的犯罪意圖未能完全實現(xiàn)。[申宇盜竊案]
△利用對環(huán)境熟悉的便利條件,竊取本單位財物的,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以盜竊罪論處。
職務侵占罪和盜竊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財物占為已有的行為,且盜竊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手段之一,兩罪之間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兩罪之間又存在著本質的區(qū)別。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人員;盜竊罪的主體則是一般主體,一般自然人即可。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占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職務侵占罪;而盜竊罪則不要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務侵占罪必須以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而盜竊罪不僅可以由數額較大構成,還可以由實施盜竊的次數即多次盜竊構成。
三被告人的行為究競屬何種行為,首先應確定三被告人下班后返回工作場所實施盜竊的行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三被告人的工作單位常村鎮(zhèn)固南磚廠的企業(yè)登記系個體工商戶,該磚廠招收多名雇員從事勞務工作,且磚廠對外沒有圍墻,是開放性的。三被告人在磚廠均從事駕駛鏟車的勞務工作,領取相應的工作報酬,鏟車使用的柴油在該磚廠用油桶存放,工作時間由三被告人自行開鎖加油,下班后,該磚廠雇員均回磚廠臨時搭建的宿舍休息,磚廠內的所有物品均由負責看場的人員在夜間看管,應包括鏟車和加油用的油桶。三被告人下班后對鏟車和給鏟車加油用的油桶的看管行為即行終止,實際的看管職責應由磚廠看場的人負責,其實施秘密竊取的行為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僅是利用了白天工作的便利條件,便于及時作案后離開現(xiàn)場。故三被告人下班后實施的秘密竊取本單位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輝縣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董磊等盜竊案]
△采取自認為隱蔽的方式使財物脫離所有人、保管人的有效控制,而置于本人的控制之下的,屬于盜竊罪的秘密竊取方式之一,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梁四海盜竊案中,被告人在主觀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明知是他人所有之物,而有意通過破壞財物所有人對財物的合法控制,使之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在客觀方面被告人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即采取了自認為不會被財物所有者發(fā)覺的方法,暗中竊取財物本案中,被告人雖然不是趁被害人未覺察而直接從被害人身上將手機拿走,但當被告人見到被害人的手機掉在地上時,其已明知是被害人的手機,但沒有想到及時歸還失主,而是產生了占為己有的念頭,采取用腳把該手機踩住,在被害人等人散去后,將手機盜走這一秘密手段。被告人在主觀上表現(xiàn)為故意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客觀上也采取了秘密竊取的方式,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應以盜竊罪定罪量刑。[梁四海盜竊案]
△騙用他人手機,乘機占為己有的,應以盜竊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區(qū)別在于:受騙人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處分了財物,也就是說,是否將財物轉移給行為人占有和支配,俏若被害人自愿處分了財物,則構成詐騙罪;倘若被害人沒有處分財物,則構成盜竊罪。具體到孫瑩等盜竊案:
首先,從主觀上看,受騙人沒有將手機轉移給被告人支配和控制的意思。受騙人將手機交給被告人,只是讓他暫時使用,等接聽或者呼叫結束就要當場歸還。
其次,從社會的一般理念看,在當時的情況下。雖然手機已交由被告人使用,但是被害人依舊沒有喪失對手機的支配和控制,被告人并沒有占有手機,其取得手機的支配與控制完全是后來的秘密逃離行為所致。
最后,從物的特性看,手機的用途是用來打電話的,借手機“使用一下"意味著在很短的時間內用后即還,被告人不可能因假借行為而取得對手機的支配和控制,所以,本案不應定性為詐騙。但是,倘若被告人欺騙被害人說借手機使用一天,或者一周、一月等,則應定性為詐騙。再假設被告人欺騙被害人,借被害人的摩托車使用一下而后非法占有,則由于摩托車的特性不同于手機,只要被害人將摩托車交由被告人使用,則被害人就喪失了對摩托車的支配和控制,被告人的行為只能構成詐騙,不可能構成盜竊。[孫瑩等盜竊案】
△以欺騙手段令他人交出財物后,采取調包的方式將財物秘密竊取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李志良等詐騙案中,被告人欺騙被害人,在被害人主動交出財物后,在被害人面前做法事,在此過程中,被告人并沒有實際占有和控制財物,被害人也沒有實際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權。其最終取得財物并非出于被害人的受騙而自愿給付,而是在被害人未發(fā)覺的情況下暗中將財物調包,采取的是秘密竊取的方式,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特征,依法應認定為盜竊罪。具體理由是:
首先,本案的欺詐行為并不能單獨直接成立詐騙犯罪。本案中,三被告人雖然實施了欺詐行為,并使得被害人信以為真,從而仿佛自愿地交出財物。乍一看,此行為似乎完全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行為特征,可以單獨成立詐騙犯罪。但通過進一步分析犯軍行為的進程,我們不難看出,其實被害人雖然主動交出財物讓被告人為其做法事,但被害人將財物交給被告人的本意并非欲將其財物所有權自愿地交付被告人所有,而只是要讓被告人暫時保管作為做法事的一種道具,待做完法事后仍欲將其財物取回。而被告人李志良在欺騙被害人時也聲稱做完法事之后,需將塑料袋帶回家中存放幾天方可免災,而并非要求被害人將財物直接交付給他所有。所以被告人李志良的欺騙行為只是后續(xù)盜竊行為最終實現(xiàn)的一種過渡方式和手段,是一種手段行為,并不能單獨直接成立詐騙犯罪。
其次,從犯罪進程進一步分析,本案被害人不僅沒有直接將財物所有權交付被告人所有的意思,同時在被害人主動交出財物后,被告人也沒有因此實際占有或控制被害人的財物。被告人李志良虛構被害人家人有災的事實,雖然達到了欺騙被害人并使之交出財物的效果。但這個欺騙行為本身并沒有使被告人實際占有或控制被害人的財物。因為被告人李志良拿到裝有財物的黑色塑料袋后,是當著被害人的面在被害人面前做法事的,此時被害人并沒有脫離對財物的實際占有和控制,被告人也沒有因此而實際占有或控制財物。也就是說,這個行為在本質上并不符合被害人基于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而自愿交出財物,后讓被告入實際占有和控制財物的詐騙犯罪的客觀行為特征,所以從這個層面上分析,本案的行為也不能成立詐騙犯罪。
最后,被告人最終實際取得財物的目的行為是采取調包方式的秘密竊取行為。本案中被告人李志良實施的欺騙被害人,并假裝替被害人做法事消災等一系列行為,只是本案犯罪的手段行為都是為目的行為服務的。其最終實際取得財物的目的行為,是在做法事消災時,趁被害人不注意沒有發(fā)覺的情況下,采取將塑料袋調包的方式,使被害人最后帶走了一個沒有裝錢的塑料袋,從而秘密竊得被害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所以,被告人最終實際取得被害人財物的直接關鍵的目的行為并不是被害人基于受騙而自愿給付的行為,而是被告人主動實施調包方式的秘密竊取行為,該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犯罪的行為特征,所以應認定為盜竊罪。[李志良等詐騙案]
△在公共場所拾取他人遺忘物,事后予以返還的,不構成犯罪。
阮玉玲盜竊案的事實是汪某將手機遺忘在填寫單據的桌子上,而銀行是一個公共場所,并不屬于汪某的私人空間,在這種情況下,財物已完全脫離財物所有人或監(jiān)管人占有。被告人阮玉玲從桌子上拾取汪某丟失的手機的行為并不違法,是合法的持有,未采用秘密手段竊取財物所以行為不構成盜竊罪:事后又退還了財物,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不構成盜竊罪。[阮玉玲盜竊案】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秘密竊取財物后,以所竊財物作為交換條件,向被害人索取錢財,符合盜竊罪和敲詐勒索罪構成特征的,應按照牽連犯的處理原則,從一重罪處斷。
楊光炎實施的第一個盜竊行為,從其后續(xù)行為看,系其實現(xiàn)敲詐勒索的手段行為,即楊光炎盜竊照相器材和電腦,真正的目的不在于占有這此財物,而是以所盜取的財物為對價,換取被害人的現(xiàn)金,即犯罪人的真實意圖在現(xiàn)金。從整個犯罪過程看,盜竊財物的目的是為敲詐,因此在盜竊行為與敲詐行為之間存在著手段和目的的關系,構成廣義上的牽連犯。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無論是刑法還是司法解釋,對牽連犯處罰的原則尚未明確,表現(xiàn)在對不同情形下的牽連犯,有的規(guī)定數罪并罰,有的是擇一重罪從重處罰。按照我國目前通行的理論,牽連犯屬處斷上的一罪,即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但考慮到幾個行為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故不再數罪并罰,而是擇一重罪處罰,本案中,一二審法院就是持此種觀點?!緱罟庋妆I竊案]】
△盜賣他人即時通訊軟件用戶號碼,不構成盜竊罪,情節(jié)嚴重的,應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論處。
QQ 號碼不是現(xiàn)行《刑法》意義上所稱的財,理由是:(1)QQ 號碼是否有價值,爭議很大,如何用一般等價物計量換算,標準不一。(2)對財物作出民法意義或者刑法意義的區(qū)分,符合法律原則和立法精神。特別是成文法體系,因為法律的天然滯后,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為己任的民法,必然以開放的姿態(tài)面對急劇變化的社會現(xiàn)實;而奉行“罪刑法定”的刑法則必須始終保持謙抑消極的面孔。因此,對財物作出民法意義或者刑法意義的區(qū)分不僅在法理上順理成章,在司法實踐中也應當一以貫之。(3)刑法體系是相對封閉的,刑法的解釋不能等同類推。QQ 號碼是否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只能根據現(xiàn)行《刑法》及其有關司法解釋作出是否相符的判斷?!缎谭ā返诰攀l第(四)項規(guī)定的“其他財產”,根據文義解釋,應理解為與股份等并列而未羅列的其他財產權利憑證。QQ號碼顯然不是與股票相并列的財產權利憑證?,F(xiàn)行最相關的盜竊罪的規(guī)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關于盜接他人通訊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號碼的規(guī)定,顯然曾智峰等侵犯通信自由案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因此在現(xiàn)行法律體系內,QQ號碼是民法意義上的物,但不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物,被告人不能被定為盜竊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隨著科技的進步和互聯(lián)網的普及,書信在通信方式上的統(tǒng)治地位逐漸削弱,而以互聯(lián)網為媒介的電子郵件和其他文字、語音、視頻日益成為重要的通信聯(lián)絡方式。為此,2000年12月28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lián)網安全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二被告人作為熟悉互聯(lián)網和計算機操作的 QQ用戶,篡改了 130余個 QQ 號碼的密碼,使原注冊的QQ 用戶無法使用本人的 QQ號與他人聯(lián)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應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原審判決綜合考慮本案屬于新類型案件以及二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根據罪刑相當的原則,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處二被告人拘役六個月的刑罰是合適的。事實上,本案判決后,二被告服判,公訴機關未抗訴,受害人QQ號碼用戶和騰訊公司對判決也是基本滿意的,該案的審判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曾智峰等侵犯通信自由案]
△在盜竊過程中被人發(fā)現(xiàn),為滅口而殺害被害人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對象的,應以盜竊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并罰,不能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并罰。
在盜竊過程中,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行為,應定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盜竊過程中實施暴力,轉化為搶劫的情形,要求行為人在主觀目的方面必須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窩藏贓物,是指保護已經取得的贓物不被驚復到應有狀態(tài);抗拒抓捕,是指拒絕司法人員的拘捕或公民的扭送:毀滅罪證,是指毀壞、消滅本人犯罪證據。肖明明故意殺人案中,被告人肖明明與被害人系鄰居,彼此互相熟識;被害人系年僅十四歲的弱小女孩,并無抓捕被告人的意思和能力;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其殺人的原因就是擔心被害人將其盜竊的事情說出去,意圖殺人滅口。綜合上述情況,可見肖明明的目的已不是為了強行劫走財物,而是單純地為了殺人滅口目的是非常明確的,其實施暴力的主觀設置剝奪他人的生命,具有殺人的故意而非搶劫的故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的轉化搶劫的目的要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刑。而且,對于行為人的同一犯罪事實,不能援用不同的構成要件重復論罪;在某種因素(如行為、結果)已經被評價為一個犯罪的事實根據時,不能再將該因素作為另一個犯罪的事實根據進行評價。本案被告人僅實施了一個暴力行為,即殺人行為,此行為已作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進行了評價,不能再據此作為認定搶劫罪的根據。本案被告人系在盜竊過程中為滅口而殺人,并非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以及實施搶劫后為火口而故意殺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能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并罰。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告人肖明明的盜竊行為,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又屬未遂,可不認定為犯罪。1998 年3月17 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失效)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盜竊未遂,情節(jié)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苯Y合本案的具體情節(jié),被告人肖明明至其鄰居家盜竊財物,并無明確的盜竊目標,且其鄰居家為普通農民家庭,經濟條件并不好,故被告人的盜竊數額難以認定為巨大,被告人在殺人滅口后,并未取走其鄰居家的財物,故其盜竊行為可不認定為犯罪。[肖明明故意殺人案]
△盜取自己被公安機關依法查扣的機動車輛的,不構成盜竊罪;為排除妨礙而實施暴力致人傷亡的,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罪,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第一,王彬欲從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院內將自己已被查扣的車輛秘密開走的行為不同于盜竊。首先,王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盡管私人財產在被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人民團體管理、運輸、使用時以公共財產對待,但所有權仍屬于原所有權人。因此,王彬對于自己的被公安機關查扣的機動車輛,應當具有所有權。在本案中,王彬黑夜?jié)撊虢痪嘘犜簝?,主觀上是想取回自己被公安機關查扣的車輛,也就是自己擁有所有權的財產,而不是非法占有自己不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其次,從客觀上看,王彬在現(xiàn)場并未實施侵犯其他公私財產權的行為。因此,王彬盜取自己被扣機動車的行為不同于盜竊。這也就決定了王彬在盜取自己被扣車輛過程中致人死亡的行為,不能適用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搶劫。因為適用該規(guī)定的前提必須是被告人已實施了盜竊、詐騙或搶奪犯罪行為。王彬故意傷害案中,由于王彬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未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其行為也就不存在轉化為搶劫的問題。
第二,從本案事實看,王彬黑夜進入交警中隊院內,沒有攜帶任何兇器,進入現(xiàn)場后徑直偷取鑰匙準備將車開走,因此,王彬的目的是開走自己被查扣的車輛。對王彬而言,其被值班人員呂某發(fā)現(xiàn)并受到制止是意料之外的事情。為盜取自己被查扣的車,王彬雖對呂某使用了暴力,但從主觀上看,王彬意圖在于排除被害人妨礙自己盜取車。這一主觀意志可從其打擊的部位、手段和兇器得到證明。王彬不具有殺人動機,亦無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發(fā)生的故意,但王彬對自己的行為將產生傷害被害人的后果是明知且希望的。所以,王彬在盜取自己被公安機關依法查扣的機動車輛過程中致人傷亡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認定王彬犯故意傷害罪是正確的。[王彬故意傷害案]
△竊取他人股票賬戶號碼、密碼后侵入該賬戶,利用該賬戶與自己或第三人的股票賬戶進行交易并從中牟利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孔慶濤行為的特點有二:一是在他人進行股票交易操作時從旁觀看,有意識地竊記下他人的股票賬戶號碼和交易密碼。這是其后續(xù)行為的重要前提,不知道別人的購戶號碼和交易密碼是無法冒充他人在他人股票賬戶內實施股票交易操作的。本案被害單位在實施股票交易操作時不注意對其股票賬戶號碼和交易密碼進行保密,是本案發(fā)生的重要原因。二是在被害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被害單位的賬戶號碼和交易密碼,以被害單位的名義向被害單位所開戶的證券公司下達高價買進某種股票的委托指令,包括自己朋友所高價委托賣出的同種股票,從中謀取交易差價。其實質,就是要將被害單位股票賬戶上所擁有的資金轉移到自己朋友的股票賬戶上,進而實現(xiàn)自己非法占有該筆股票交易差價(一部分)的目的,侵犯了被害單位的財產所有權,且數額巨大,符合侵犯財產犯罪的基本特征,應予定罪處罰。[孔慶濤盜竊案】
Δ盜取他人股票賬戶號碼、密碼并利用該賬戶與第三人交易非法牟利的,其交易數額應以行為人在股票交易中獲利的金額認定,被害單位被盜用的資金數額及其損失金額可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
就孔慶濤盜竊案而言,孔慶濤利用竊取的他人股票賬戶號碼和交易密碼,電話委托他人的開戶證券公司高價買進 20萬股“渝鈦白”股票,包括其朋友拋賣的同種股票 14500股,共盜用他人賬上資金人民幣1172617元(實際成交數額);其與周勁、宋健共賺得股票交易差價人民幣29717.71元,孔慶濤從中分得贓款人民幣12400元,最終造成被害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45萬元??讘c濤盜用的他人賬上資金數額,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但其并非將他人賬上資金全部竊為己有。也就是說,被害單位井未喪失全部被盜用資金的所有權,被盜用的資金不是也不可能全部成為盜竊所占有的數額,因而,不能作為盜竊數額??讘c濤與周勁、宋健在本案股票交易行為中共獲得的差價數額,是孔慶濤實施本案所占有的實際數額,應當為本案的盜竊數額,至于被害單位的損失數額,雖準確反映了被害單位的受害程度,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市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十三)項關于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作為量刑的情節(jié)的規(guī)定,只能作為犯罪情節(jié)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孔慶濤盜竊案】
Δ非法侵入銀行計算機系統(tǒng),將銀行資金劃入自己或他人賬戶,而后到儲蓄所提取現(xiàn)金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被告人將銀行資金劃入個人存款賬戶后,已經非法取得了該款的所有權,到儲蓄所支取現(xiàn)金只是盜竊行為的自然延續(xù)。儲戶將個人的資金存入銀行,由銀行占有資金,儲戶則通過存單實現(xiàn)其對該款的所有權,即通過存單來實現(xiàn)其對該款的處分權--可隨時支取該款。這是銀行儲蓄業(yè)務的特點。被告人郝景文、郝景龍通過非法操縱計算機將銀行資金 72萬元劃入個人存款賬戶,自該資金被劃入個人存款賬戶時起,二被告人已經在事實上通過該存款賬戶取得了劃入款項的所有權,即被告人可憑存單隨時支取存款賬戶內的錢款,其盜竊犯罪行為已經實施終了。被告人支取款項只是其盜竊行為的自然延續(xù),不影響其行為的性質。
銀行職員向儲戶兌付儲蓄金額現(xiàn)金的行為不是被詐騙。被告人操縱計算機將銀行資金劃入自己的個人活期存款賬戶,然后持活期儲蓄存折公開到儲蓄所支取現(xiàn)金,儲蓄所的工作人員根據存折將錢款交給被告人。
被告人所持的個人活期儲蓄存折是事先在工商銀行儲蓄所開立的真實的存折,存折內輸入的存錢金額雖然是被告人通過非法手段輸入的,但儲蓄所的工作人員按照其正常的工作程序,不可能審查發(fā)現(xiàn)其已實施完畢的非法輸入行為。被告人持存折取錢時,儲蓄所的工作人員只是按照其賬戶內顯示的儲蓄金額支付被告人所支取的現(xiàn)金,存款賬戶內有相應的儲蓄金額這一事實在儲蓄所工作人員眼中是真實存在的。也就是說,儲蓄所工作人員基于其不可能知曉的銀行資金已被竊取的事實,兌付已被行為人竊取的金額,他并未被詐騙,對于資金合法所有人銀行來說,其資金也是被盜,只是行為人采用了高科技手段,而非傳統(tǒng)的撬門人室將他人資金裝人自己包內罷了。[郝景文等盜竊案]
△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事后留言表明自己身份并表示日后歸還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首先,范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范軍秘密取得現(xiàn)金后將贓款帶離該公司時,即已完全排除了權利人對該筆資金的支配,實現(xiàn)了非法占有目的;其取得贓款后,將159000元還給被害人的做法只是其對贓款的一種處分方式,并不影響對其行為時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其次,范軍采取了秘密竊取的作案手段。范軍采取的私自偷配鑰匙一把,并趁公司午休無人注意之機,進入財務室,打開壁櫥,取走現(xiàn)金后又將壁櫥鎖好的系列行為,均是在該資金的所有人將壁櫥鎖好的系列行為,均是在該資金的所有人永豐源公司及其老板劉石豐和保管人曾再求未察覺的情況下所為,因此,范軍的行為符合盜竊罪中“秘密"竊取的行為特征。其事后留下字條表明作案人身份并聲稱會連本帶利歸還給被害人的行為,只能使被害人“事后”知情,而不影響其作案時“秘密"竊取事實的成立。
最后,范軍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既遂,且數額特別巨大。范軍作案后攜款潛逃,已經使公司喪失了對款項的控制,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既遂范軍在作案后十幾天將絕大部分贓款歸還的行為,使公司在最終意義上沒有受到很大損失,只是屬于事后的悔罪表現(xiàn),不影響盜竊既遂事實的認定。[范軍盜竊案】
△利用擔任私營企業(yè)財務人員的工作便利,竊取企業(yè)財物的,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以盜竊罪論處。
在單位內部人員竊取本單位財物的情況下極易發(fā)生定盜竊罪與定職務侵占罪、貪污罪的混淆。但需要指出的是,對于上述行為以何種罪名定罪處罰,除準確認定犯罪主體身份外,關鍵要看行為人實施竊取行為時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還是工作上的便利。應當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兩者間有著本質上的差別: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經營財物的便利條件;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熟悉工作環(huán)境,了解財物保管情況,有機會接近財物保管人或不容易引起懷疑等工作或工作上形成的便利,這種便利與其職務之間沒有關系。行為人如果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竊取本單位財物的,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如果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應以職務侵占罪或貪污罪定罪處罰。
范軍盜竊案中,范軍作為私營企業(yè)財務室里一個負責成本核算業(yè)務的會計,他不具有主管或管理涉案財物的權力,也不具有經手涉案財物的便利,因為范軍自己供述稱工資放進保險柜以后,主管會計曾再求就上鎖,上鎖后鑰匙由曾再求保管(正由于如此,其才要偷配一把鑰匙);證人曾再求也證實稱工資被鎖進財務室的保險柜后,鑰匙由其一人保管,鑰匙被其帶走。綜上可見,范軍在本案中不具有主管、管理或經手涉案財物的便利,即不存在職務上的便利。
既然范軍在本案中不具有職務上的便利,那么本案中范軍所利用的是否是其工作上的便利呢?縱觀全案證據,可以認定本案中范軍所利用的正是其工作上的便利,理由是:首先,范軍本人在公司財務室工作對作案環(huán)境非常熟悉,其次范軍本人有參與公司清點工資、分裝工資的工作,而且公司的工資分裝后就放在財務室。最后,范軍具體盜竊的時機,是選擇在中午公司無人之機。此時,壁櫥里的現(xiàn)金應屬于主管會計曾再求管理范軍此時所竊取的財物并不是其本人經手、主管或管理的財物。綜上可見,本案中范軍實施盜竊正是利用其因工作關系熟悉作案環(huán)境、容易接近單位財物等方便條件,屬于利用了其工作上的便利。
綜上所述,由于范軍在本案中盜竊財物是利用了其工作上的便利而非其職務上的便利,因此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而非職務侵占罪。[ 范軍盜竊案】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私自開走他人忘記鎖閉的機動車輛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侵犯他人財產的所有權,僅屬于民事糾紛,不應通過刑法干預。但韋國權盜竊案中,被告人韋國權將被害人的汽車開走后,即發(fā)現(xiàn)了車主的身份證和聯(lián)系電話,且其兄也多次敦促其歸還,韋國權不是積極聯(lián)系被害人歸還車輛,而是藏匿汽車,并拋棄能夠證實該車合法身份的車輛行駛證和牌照。為達到非法占有該車輛的目的,又更換汽車牌照,對車輛進行偽裝。韋國權的非法占有目的明顯,已嚴重侵犯了他人財產的所有權,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按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韋國權盜竊案中的汽車確系駕駛人鄭偉因其飲酒過量的特殊原因,有意識地將車輛停在其住處附近的公路上,并且未關車門和車窗,鑰匙遺留在車上,為被告人韋國權將該車開走創(chuàng)造了便利條件,但汽車作為財物,具有財物的特殊屬性,即駕駛人在離開時不僅不可能將其帶走,而且是有意識地讓其保留在停放處,經常要與駕駛人分離。如果不考慮汽車這種特殊的物質屬性,將因駕駛人忘記關車窗、車門沒拔鑰匙、便于他人開走的汽車認定為遺忘物,既有悖常理,還會使人們對汽車這種財產所有關系的認識產生混亂。因此,汽車不同于《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遺忘物,對本案不能以侵占罪定罪處罰。[韋國權盜竊案]
△郵政局工作人員利用其對郵局儲蓄資金存放環(huán)境的熟悉以及其他郵局工作人員對其身份的信任,竊取郵政儲蓄資金,數額較大的,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以盜竊罪論處。
從陳建伍盜竊案案情出發(fā),被告人陳建伍僅僅利用的是其擔任郵政局的經警隊長的工作條件便利,而非其職務便利。具體分析如下:
1.郵政局的經警隊長的職責是負責郵政局的相關工作人員及財物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其職責范圍內不具備對郵政儲蓄資金的管理、主管、經手的權力,其對郵政儲蓄資金沒有支配、決定、處置或者實際控制權。郵政局的經警隊長的工作性質不能與郵政儲蓄資金直接接觸,其直接接觸郵政儲蓄資金的行為,與其經警隊長的職務無關。
2.郵政局的經警隊長沒有持有金庫鑰匙的權力。陳建伍利用郵政局出納員對他身份的信任,騙出金庫鑰匙,私自配制并持有金庫鑰匙的行為,與其經警隊長的職務無關。
3.郵政局的經警隊長沒有自打開郵政局金庫和各金柜門的權力。從陳建伍替同事值班負責看守金庫,用電鉆切割開一、二層金柜的門,用辦公室的斧子砸開四個密碼箱,盜走郵政儲蓄資金的系列行為看,也與其經警隊長職務無關。
綜上,本案被告人陳建伍在實施犯罪行為過程中,僅僅利用了他人對其身份的信任以及其因任經警隊長熟悉作案環(huán)境的便利條件,而上述條件均不屬于其職務之便利,因此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而不構成職務侵占罪。[陳建伍盜竊案】
Δ盜竊郵政局金庫內存放的郵政儲蓄資金的,應認定為盜竊金融機構。
某縣郵政局的儲蓄專柜,已經獲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許可證及營業(yè)執(zhí)照,依法從事吸收公眾存款、辦理結算業(yè)務等金融業(yè)務,因此,該儲蓄專柜屬于國家批準成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由于郵政儲蓄專柜是國家的金融機構,其儲匯業(yè)務是金融業(yè)務的一種,儲匯資金當然也就是金融資金的一種。從陳建伍盜竊案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和某縣郵政局出具的說明來看,現(xiàn)場只有儲蓄保險柜和四個儲蓄網點保險箱被盜,被盜的資金全部是郵政儲蓄專柜的儲匯資金。因此,陳建伍盜竊的是金融機構的金融資金。[陳建伍盜竊案】
Δ將消費者遺留在娛樂場所包廂內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羅忠蘭盜竊案發(fā)生地點在歌舞廳的包廂內,這里雖屬公共娛樂場所,但系專人經營管理,具有空間上的封閉性和使用上的獨占性,與人人皆可自由往來的廣場、道路、海灘等公共場所有所區(qū)別。如同旅館的客房一樣,消費者在使用包廂期間,該包廂原則上即由消費者暫時控制,消費者對存放在包廂內的自有物品具有實際的控制權。在消費者獨占使用包廂期間,即便消費者因故臨時離開,其對放在包廂內的隨身攜帶的物品仍具有實際的控制權。期間任何人進入該獨占空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取走消費者存放在此的財物的行為,均屬盜竊行為。當消費者正式結賬離開包廂后,包廂內的一切物品包括消費者遺留的物品,又復歸經營者的控制之下,經營者對消費者遺留的物品負有清點、保管、退還的義務。如經營者對消費者的遺留物拒不退還,屬侵占行為。但經營者之外的其他人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進入該包廂取走消費者遺留財物的,則仍屬盜竊行為,而非侵占行為。[羅忠蘭盜竊案]
△盜竊他人定期存單并冒名從銀行取款數額較大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對于盜竊與詐騙手法相交織的非法取財行為如何定性,應當主要看行為人非法取得財物時起決定作用的手段。如果起決定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竊取,就應當定盜竊罪;如果起決定作用的手段系利用騙術,就應當認定為詐騙罪。定期存單作為一種記名有價支付憑證,在存款未取出之前,其票面數額只具有財產權利上的象征意義,僅僅盜竊定期存單并不能實現(xiàn)對財產所有人的財產權益的侵犯。只有將存單票面金額內的資金兌現(xiàn)或者轉賬才能真正占有他人財產,從而實現(xiàn)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犯罪目的。被告人張澤容把他人的定期存單偷出僅僅是完成了盜竊行為的一部分,并沒有實現(xiàn)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而張澤容后來偽造身份證,指使屈自強到銀行取款,最終取出存單上現(xiàn)金的行為雖然使用了騙術,但該存單是張澤容采取秘密手段盜竊的,騙術是在盜竊行為后實施的,考察被告人非法取得財物的主要手段或者說被害人喪失對財物控制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害人存單的被盜,也就是說,盜竊在被告人非法占有財物過程中起了決定作用。同時,從財產被害人來看,該財產的真正受害者是失主劉德彬而不是銀行,劉德彬財產受侵犯不是因為受到詐騙所致,而是因為存單被秘密盜竊所致,因此被告人行為的基本特征是盜竊而不是詐騙,應當認定為盜竊罪?!笍垵扇莸缺I竊案】
△輪流值班管理公司服務臺現(xiàn)金的收銀員,在自己當值期間私配服務臺現(xiàn)金抽屜的鑰匙,在他人值班期間侵占服務臺現(xiàn)金,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以盜竊罪論處。
趙某盜竊案是一起單位內部人竊取本單位財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趙某是騰龍大廈總服務臺收銀員,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身份,當然也可以成為盜竊罪的主體;侵犯的對象是騰龍大廈的財物,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罪的對象,也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以上兩方面均相同,該以哪種罪名定罪,關鍵看被告人趙某實施盜竊時是否利用了其職務上的便利。所謂職務之便,如上所述,應當是指直接經手、管理本單位某項財物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騰龍大廈總服務臺收銀員實行的是輪流值班制,現(xiàn)金抽展的鑰匙也是輪流掌管,被告人趙某利用其掌管鑰匙之機配制了鑰匙伺機作案,這種準備作案工具的行為不妨認為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但他具體實施盜竊的時機,是選擇在他人值班之時,此時,抽展里的現(xiàn)金應屬于當值的收銀員直接經手、管理,被告人趙某此時竊取的財物并不是其本人經手、管理的財物,故其盜竊行為不是利用其職務之便。因此,被告人趙某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應按盜竊罪處理。假如被告人趙某是在其本人值班時竊取其直接經手、管理的現(xiàn)金,則構成職務侵占罪。[趙某盜竊案]
△盜竊網絡虛擬財產的,其數額認定應參照被害人的實際財產損失,而不能將銷贓金額認定為盜竊數額。
衡量孟動等盜竊案中被害單位被竊Q幣和游戲點卡的價格,主要有:(1)運營商騰訊公司和網易公司在線銷售價格;(2)玩家之間的離線交易價格;(3)被害單位與運營商騰訊公司和網易公司的合同價;(4)被告人銷贓價格。應以第三種價格作為計算被盜Q幣和游戲點卡價值的標準。 主要理由在于:第一.盜竊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被害人的財產就可能受到損失。本案中,Q幣和游戲點卡是騰訊公司和網易公司在網上發(fā)行的,通過銀行、手機、固定電話等方式,用真實貨幣購買或充值的一種有價慮擬貨幣和票證,用戶可以用這些虛擬貨幣和票證獲取相關增值服務或購買相關公司提供的等值服務。被害公司作為騰訊、網易公司的代銷商,其銷售的Q幣和游戲點卡是通過支付真實貨幣并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折扣購買的,一旦失竊便意味著被害單位喪失對其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等全部財產權利。從財產損失的角度,通過合同約定的價格來衡量這些Q幣和游戲點卡的價值無疑是最適合的。第二,用前兩種價格衡量盜竊數額存在不足。如以運營商銷售價格為準,這種價格的高低大多取決于特定游戲的運營和利潤狀況以及運營商的營銷發(fā)展策略,具有隨時間的變動性;如以玩家之間的離線交易為準。其價格的確定往往具有無序性和不穩(wěn)定性的特點,難以認定,并帶有很強的感情色彩。第三,本案被告人銷贓價格高低不等,每只Q幣最高0.6元,最低0.2元,而被害單位與運營商騰訊公司和網易公司的合同價是0.8元。其銷贓價格明顯低于被害單位與網絡公司的合同價,況且被告人還先后為自己及其朋友充入數量不等的Q幣,其銷贓數額遠低于被害人的實際損失數額。因此,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也不應當以被告人銷贓數額來計算盜竊數額。第四,從刑法謙抑角度出發(fā),本案中被害單位與運營商騰訊公司和網易公司的合同價低于運營商騰訊公司和網易公司在線銷售價格,以合同價作為計算的標準也是適宜的。[孟動等盜竊案]
△虛構事實,欺騙他人使其拿走第三人財物的,不構成詐騙罪,應以盜竊罪論處。
盜竊罪與詐騙罪都是侵犯財產罪,其客體是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各種手段侵害公私財產的行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陀^方面表現(xiàn)為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自認為采用了不會被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經手者發(fā)覺的方法,暗中竊取財物。林志飛盜竊案中,廢品收購店老板因受騙而組織雇請民工對聯(lián)通公司鐵塔進行拆除的行為,雖然是在白天公然進行,但作為所有權人的聯(lián)通公司并不知情,是被告人用虛假手段,背著聯(lián)通公司實施的企圖占有該兩座鐵塔的不法行為,被告人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基本特征。
關于詐騙罪的基本構造是: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者)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詐騙罪的客觀行為應當具有一定的邏輯順序,即應包括四個必不可少的環(huán)節(jié):(1)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2)由此受害人產生了錯誤認識:(3)受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自愿處分了財產:(4)行為人從中獲取了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且數額較大。其中處分財產的行為是詐騙罪區(qū)別于盜竊罪的關鍵。本案中,產生錯誤認識的是廢品收購店老板,遭受財產損害的則是聯(lián)通公司,所以并不符合詐騙罪中受害者因陷人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遭受財產損害的基本構造。那么本案又是否屬于三角詐騙呢?通常的詐騙行為只有行為人與被害人,被害人因為被欺騙而產生認識錯誤,自己處分自己的財產。但詐騙罪也可能存在被害人與被騙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例如:C作為B的代理人就B的貨物買賣與A進行洽談,A欺騙c,使C處分了B的貨物,從而導致B遭受財產損失。C是受騙者,也是財產處分人,被害人卻是B但A的行為依舊成立。三角詐騙屬于特殊類型的詐騙行為,但是在這種行為下,要求被騙人必須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限或處于可以處分被害人財產的地位。林志飛盜竊案中,廢品收購店老板屬于被騙人的地位,但其并不具有處分聯(lián)通公司鐵塔的權限,將其視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工具更為恰當。因此,本案不屬于詐騙罪或其特殊類型三角詐騙的基本構造。
根據定罪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應當研討被告人主觀上是想非法占有鐵塔,還是想詐騙廢品收購店的老板財物。被告人先后兩次假冒中國聯(lián)通公司的工作人員,偽造證明,將聯(lián)通公司通信發(fā)射鐵塔擅自賣給廢品收購店老板,并采取拆除通信鐵塔前、后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廢品收購店老板62000元人民幣,其目的應是非法占有鐵塔,而不僅是詐騙廢品收購店老板財物。犯罪手段方面,被告人一方面表現(xiàn)為以秘密的手段非法占有了聯(lián)通公司的財物,另一方面又表現(xiàn)為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了廢品收購店老板的財物。本案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理論上的以別人為自己的犯罪工具的犯罪行為,是間接正犯。間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為人或無責任能力者,或無犯罪故意者來實行自己的犯罪的情況。由于利用者與被利用者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利用者與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視同間接正犯單獨實施犯罪。被告人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廢品收購店老板是被告人的工具,其行為就是被告人的行為,當廢品收購店老板組織雇請民工進行拆除,并將拆下角鐵運回,使物品脫離失主控制時,被告人的盜竊行為就既遂了。[林志飛盜竊案】
△以敲詐錢財為目的,盜竊機動車號牌的,屬于敲詐勒索罪與盜竊罪的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斷;未能敲詐到錢財而將車牌隨意丟棄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楊聰慧等盜竊案中,被告人楊聰慧、馬文明盜竊他人機動車號牌是為了以此向有關號牌所有人勒索錢財,因為單純的盜竊機動車號牌對其而言并不具有實質性的意義機動車號牌本身沒有什么經濟價值,其盜竊機動車號牌系為了向號牌所有人實施敲詐勒索的行為,達到非法獲取錢財的目的。因此,盜竊機動車號牌的行為屬于手段行為,勒索錢財行為屬于目的行為,所以將盜竊行為認定為與勒索行為具有牽連關系比較妥當。對于牽連犯,一般應擇一重罪進行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敞詐得手后歸還所竊取的車牌,并達到追訴標準的,以敲詐勒索予以定罪是無異議的。如果行為人未能敲詐到錢財并且將車牌隨意丟棄的。在此情況下可以盜竊罪予以定罪。或許有人會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僅有敲詐勒索的目的,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處以盜竊罪似乎比較牽強。其實,盜竊的經典表述是以和平手段永久剝奪他人對財物的所有或占有。因此,如果行為人在未能敲詐得手的情況下,將車牌任意丟棄,主觀上雖然沒有實現(xiàn)非法取財的目的,但其主觀上對于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是故意的,客觀上亦造成了被害人為補辦車牌帶來的利益損失,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故以盜竊罪予以處罰符合刑法原理。在此涉及的一個問題是盜竊數額如何認定,因為刑法規(guī)定一般盜竊行為達到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盜竊罪屬于侵財犯罪,其盜竊財產的數額一般就是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數額。機動車號牌本身不能買賣,不具有經濟價值,但其具有使用價值,所有人需支付相應辦理機動車號牌的費用才能獲取,從這個意義上講,被害人因盜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就是需支付的補辦機動車號牌費用,雖然此部分費用被告人并未獲取,但確屬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由于侵財犯罪中有些情況下犯罪人非法獲財情況與被害人損失情況并不一致,但并不妨礙將其未實際獲取的部分認定為犯罪數額,因此本案中以被害人補辦號牌所需的費用作為盜竊數額符合侵財犯罪的本質原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了為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并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據此,舉重以明輕,對盜竊機動車號牌處以盜竊罪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行為人既品詐錢財得手又有任意丟棄機動車號牌行為的,可視具體情形處斷為一罪或數罪并罰。
綜上。本案二被告人以勒索錢財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機動車號牌,未來得及向有關號牌所有人勒索錢財即被抓,雖未實現(xiàn)勒索錢財的目的,但其盜竊行為已經既遂,因此法院對其二人以盜竊罪進行定罪處罰是正確的。[楊聰慧等盜竊案】
△非法侵入移動公司充值中心修改充值卡數據,并將充值卡明文密碼出售的,屬于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應以盜竊罪論處。
充值卡的明文密碼作為充值卡有效充值的依據,代表著一定金額的電信服務,所以該密碼本身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屬于財物范疇,能夠作為盜竊罪的對象。被告人程稚瀚非法侵入移動公司充值中心數據庫修改數據、生成密碼后,將充值密碼予以銷售的行為屬于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所規(guī)定的行為特征,法院依法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是正確的。[程稚瀚盜竊案]
△在地方指導性意見對入戶盜竊和普通盜竊設置了不同量刑標準的情況下,入戶盜竊信用卡后所取款項數額,應當計入入戶盜竊的數額之中。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指導意見中對普通盜竊和入戶盜竊設置了不同的量刑標準,因而在本案中產生了入戶盜竊信用卡后取款的數額應當計入入戶盜竊數額還是普通盜竊數額之中的問題。
在入戶盜竊中存在非法侵人住宅和盜竊兩種行為,二者之間屬于牽連關系。對于入戶盜竊行為而言,非法侵人住宅是從行為、手段行為,盜竊是主行為、目的行為,但兩者都是犯罪行為,均存在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特別是在現(xiàn)代社會,公民的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私生活空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手段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在侵犯公民人身、財產等權利的同時還侵擾了居住者在住宅內的生活安寧。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擾,社會安全降低。因此,刑法除單獨規(guī)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外,對以入戶手段實施的犯罪也體現(xiàn)出從嚴懲處的精神。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將入戶搶劫作為搶劫罪加重處罰的情節(jié)之一,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對入戶盜竊設置了比普通盜竊相對較低的定罪標準,也體現(xiàn)了這種從嚴懲處的精神。因此在盜竊的過程中只要存在入戶這一情節(jié),就應當將入戶情節(jié)納入刑法評價。行為人入戶盜竊信用卡后取款,與典型的入戶盜竊財物的行為相比,在社會危害性方面并沒有明顯區(qū)別,既侵犯了公民財產權利又侵犯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寧。將這種行為認定為入戶盜竊才能體現(xiàn)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從嚴處罰原則。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盜竊罪定罪處罰。根據這一規(guī)定,我們應當將盜竊并使用信用卡的行為作為一個整體來評價。行為人的盜竊行為從竊取信用卡時就已經開始,到使用信用卡獲取卡內財物時結束。尤其是行為人在盜竊之前或同時獲得了信用卡的密碼,此時被害人信用卡內的財產實際已經被行為人所控制,而行為人之后到金融機構取現(xiàn)的行為可以看作盜竊的一個持續(xù)行為,取信用卡時就已經開始,到使用信用卡獲取卡內財物時結束。尤其是行為人在盜竊之前或同時獲得了信用卡的密碼,此時被害人信用卡內的財產實際已經被行為人所控制,而行為人之后到金融機構取現(xiàn)的行為可以看作盜竊的一個持續(xù)行為,目的是最終實現(xiàn)不正當利益。因此入戶盜竊信用卡和使用信用卡應當作為統(tǒng)一不可分割的整體在刑法上進行評價。如果僅因為行為人獲取財物的行為是在戶外完成的,而不去評價其先前為了竊取信用卡非法侵人住宅的行為,顯然是不合理的。
被告人李春旺的盜竊行為從其進入被害人的房屋內實施盜竊時就已經開始,至其利用信用卡獲取卡內財物時結束,這是盜竊的整個過程。利用信用卡取現(xiàn)從而最終獲取卡內財物的行為是盜竊罪行為的持續(xù)。雖然盜竊行為與使用行為具有空間上的距離,但因兩者之間具有延續(xù)性,應將其作為一個整體來評價。[李春旺盜竊案]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掛失、補卡等手段將銀行卡內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為己有,符合轉移占有和秘密竊取的基本特征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盜竊罪中的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用自認為不被財物所有者或保管者當場發(fā)覺的手段,違背財物所有者或保管者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為。盜竊罪中的秘密竊取具有主觀性、相對性、當場性的特征。主觀性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自認為盜竊行為不會被發(fā)覺,至于實際上是否被發(fā)覺,不影響秘密竊取的成立;相對性是指行為人自認為盜竊行為不會被財物的所有者或保管者發(fā)覺,至于是否會被第三者發(fā)覺,不影響秘密竊取的成立;當場性是指行為人自認為在實施盜竊行為當時不會被發(fā)覺,至于事后是否被發(fā)覺,不影響“秘密竊取”的成立。
崔勇、仇國賓、張志國盜竊案中,三被告人雖然是公然實施掛失、補卡、取款、轉賬等行為,但被害人并沒有當場發(fā)覺,更無法阻止三被告人的行為,被害人雖然對三被告人可能侵犯其財產存在懷疑和猜測,并在案發(fā)后第一時間察覺了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但這與被害人當場發(fā)覺犯罪行為具有本質區(qū)別。因此,三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的特征。
盜竊罪的基本特征在于轉移占有.銀行卡租用人雖然失去對銀行卡的實際控制,但基于掌握密碼,并未喪失對卡內錢款的占有和控制,行為人不能直接控制卡內錢款。但如果行為人通過掛失、補辦新卡、轉賬等行為,則實現(xiàn)了對銀行卡內錢款的控制和占有,符合盜竊罪轉移占有的法律特征。
崔勇、仇國賓、張志國案中,涉案銀行卡被吞后,被害人牟馳敏雖然失去了對卡的實際控制,但掌握密碼并未喪失對卡內錢款的占有和控制,被告人崔勇、仇國賓、張志國如果僅僅協(xié)助被害人取回涉案銀行卡,不可能控制卡內錢款。三被告人是通過積極地實施掛失、補辦新卡、轉賬等行為。實現(xiàn)了對涉案銀行卡內錢款的控制和占有。上述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轉移占有的法律特征。[崔勇、仇國賓、張志國盜竊案]
△將借用的他人之物用于質押,得款后又從質押權人處竊回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孫偉勇盜竊案中,薛春強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對小汽車的占有權,但根據風險責任承擔規(guī)則,占有期間,風險一般由占有人承擔。本案中。在薛春強占有小汽車期間,該小汽車的毀損、滅失風險,包括被盜的風險,由薛春強承擔。孫偉勇等人從薛春強處盜竊質押的小汽車.客觀上造成小汽車在質押期間滅失的既成事實,導致薛春強要為此承擔抵押物滅失的責任。換言之,孫偉勇等人的盜竊行為,使薛春強因質押物的滅失而無法通過回贖收回先前支付的72000元,又失去了質押物,致使薛春強受到財產損失;而孫偉勇等人竊取小汽車后歸還給弓壽喜,免除了向弓壽喜的賠償義務,又謀取了 72000 元的非法所得。因此,孫偉勇盜竊質押物的行為應構成盜竊罪。雖然孫偉勇等人在作案前即預謀通過假冒他人證件的方式質押車輛,然后再竊取該質押物。整個作案過程是在一個統(tǒng)一的主觀故意指導下實施的。但正如前文所分析,孫偉勇等人先前的冒名質押行為并未造成薛春強財產損失,并未損害實際的法益,不能以詐騙罪論處。而牽連犯的前提是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均構成犯罪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否則不能以牽連犯論處。在虛構事實時,孫偉勇并未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產,其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產是在盜竊后才得逞的,因此,不能將盜竊侵犯的財產也歸入虛構事實的結果中進行評價,否則就是將一個危害結果進行了兩次評價。因此,孫偉勇等人的行為僅構成一個盜竊罪。[孫偉勇盜竊案]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將本單位工作場所內他人遺落的財物秘密占為己有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刑法意義上的遺忘物本質特征是此財物是否實際失控,而并非只要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主觀上對財物的忘記即可構成。10萬元現(xiàn)金是因為內勤出納李興榮的疏忽而將它遺忘在通道上,而此通道在郵政局特定的封閉場所之內,款項尚在安化縣郵政局的控制范圍內,故該10萬元現(xiàn)金不屬于遺忘物。因此,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侵占罪的特征。
在單位內部人員竊取本單位財物的情況下行為人的主體身份和行為人實施竊取行為時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與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是確定罪名的關鍵。諶升炎侵占案中,湛升炎系安化縣郵政局外勤出納,負責東坪城區(qū)頭寸箱的發(fā)放及收繳,對李興榮遺忘在樓梯間的10萬元既沒有職務上的主管、管理職責,也沒有經手此財物的便利。其利用擔任外勤出納可以進入現(xiàn)場的便利條件,竊取由其他工作人員保管的款項,故諶升炎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其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為財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fā)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其有三個特征:一是取得財物的過程未被發(fā)現(xiàn),是在暗中進行的。二是秘密竊取是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而言的,即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fā)覺。在竊取財物的過程中,只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fā)覺,即使被他人發(fā)現(xiàn)的,也應屬秘密竊取。三是行為人自認為沒有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發(fā)覺。至于方式則多種多樣,如撬鎖破門、割包掏兜、順手牽羊等,不論形式如何,只要本質上屬于秘密竊取,即構成盜竊罪。諶升炎在給李興榮打電話確認李興榮未發(fā)現(xiàn)10萬元遺忘在通道上后,趁無人注意之機,將10萬元提出辦公樓,然后藏人摩托車尾箱后帶離。其行為符合秘密竊取的特征。
由于財物在行為人采取秘密手段盜離郵政局之前,仍在郵政局特定的封閉場所之內,并且沒有脫離郵政局其他責任人,如保安、經警等的控制。諶升炎在本案中利用了其工作的便利而非職務上的便利,因此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而非職務侵占罪或者無罪。[諶升炎侵占案]
△交通協(xié)管員為他人代辦違章罰款業(yè)務收取他人財物后,盜用他人警號非法處理違章記錄的行為,將收取的罰款據為己有的,侵犯了國家公共財產權,構成盜竊器。
何偉城等盜竊案中,被告人通過盜用民警賬號和密碼非法進入管理系統(tǒng),并對違章記錄進行非法處理,達到了非法占有國家罰沒款的目的,其行為相對于國家來說具有秘密性,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以這種方式秘密竊取了本應上繳國家的違章罰款,致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對交警部門對交通違章的執(zhí)法和管理沒有造成實質影響。需要明確的是,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財物的性質是國家的罰沒款,而不是何偉城、李劍蘭的個人財物。理由是:(1)涉案款項是違章行車人員因為違反交通法規(guī)而受到的處罰,其依法應當向國家繳納。(2)何偉城,李劍蘭為他人代辦違章處罰業(yè)務,在收取違章行車人員應繳納的罰款后,應當將這些款項轉交給國家財政。這些款項的國有性質并沒有因為何偉城、李劍蘭的收取而改變。(3)何偉城、李劍蘭在收取違章行車人員應繳納的罰款后據為已有并分贓,是共同非法占有國家財產的行為,并不是用自己或他人的錢財實施行賄。[何偉城等盜竊案】
△可以兌換成現(xiàn)金的網站積分屬于盜竊罪的犯罪對象。行為人利用網站系統(tǒng)漏洞兌換積分并取現(xiàn)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首先,梁偉盜竊案中的網站積分,因其可以兌換為現(xiàn)金,具有價值可即時兌現(xiàn),故屬于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財物,屬于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財產范疇。被告人梁偉的行為客觀上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和占有權,使他人財物轉歸其本人所有。造成了他人財產的損失。其次,被告人梁偉在發(fā)現(xiàn)網站系統(tǒng)漏洞后連續(xù)積極反復兌換積分,主觀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是明顯的。被告人利用網站系統(tǒng)漏洞實施的行為,對于網站所有人而言無疑具有秘密性,應當認定為盜竊行為。[梁偉盜竊案]
△網吧管理員與黑客內外勾結向服務器計費系統(tǒng)植入木馬程序修改計費數據竊取多余錢款的行為,雖然利用了職務便利,依舊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犯意產生時間有所區(qū)別,職務侵占罪的犯意產生時間一般在犯罪人獲得單位職務之后,而盜竊罪的犯意則產生于獲得職務之前。犯罪人產生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故意后設法進入單位謀取職位,再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行為,則其謀求職務利用職務行為應當認定為犯罪手段,應定性為盜竊罪。被告人王克輝等人身為網吧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木馬程序植入服務器網吧計費系統(tǒng),刪除、修改計費數據,并利用網吧收銀員的特殊身份,將數據修改后多余的錢款竊取后私分,看似十分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但是,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并非一次即止,而是反復實施,同時對多家網吧實施、數家網吧不間斷實施。犯罪人主觀上目的指向是多家網吧的財產所有權,對職位本身已無絲毫的尊重和愛惜??陀^上的行為已經表明其把獲得單位的職位當作犯罪的手段。此時再對犯罪行為人獲取職位、利用職務的行為評價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失之偏頗。[王克輝、陳利等盜竊案】
△單位保安只擁有概括的保護本單位財產安全的義務或只處于占有輔助人地位時,其竊取本單位財物的行為,應成立盜竊罪,而非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的本質區(qū)別在于前者是變合法的管理控制為非法的占有。張益、高華盜竊案中,羅天偉等人作為運輸站員工,與中天鋼鐵之間存在上下位關系,負責運輸的面包鐵處于中天鋼鐵的管理控制之下,羅天偉等人只是財物的輔助占有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對于公司保安、門衛(wèi)盜竊本單位財物的行為。應當根據保安、門衛(wèi)的具體職責進行分析,判斷行為人非法占有單位財物時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當保安對特定場所的特定財物有保管職責時,可以認定其利用了職務便利。如果單位財物有明確的管理者、控制者,保安只是具有概括的保護單位財產安全的義務,或只是處于占有輔助人的地位,則不能認定其利用了職務便利。張益、高華盜竊案中,車上的財物有確定的經手人,張益對財物不存在實際的控制,其是利用其看守廠門的便利條件將車輛放行的,此職務之便與單位財物不存在主管、管理、經手的關系,只能認為是工作便利。[張益高華盜竊案】
△出于實現(xiàn)債權的目的,誤將非債務人的財物作為債務人的財物予以盜竊的,不能否認非法占有的目的,成立盜竊罪。
非法占有不僅包括目的的非法性,同時也包含手段的非法性。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仍可視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則便是對該類違法行為的放縱。當然,在個別情況下,因目的具有正當性,以致手段的非法性所反映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大降低,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如債權人為實現(xiàn)債權而實施盜竊,在盜竊行為實施完畢后,及時告知債務人盜竊事宜,并聲明只要債務人還款即歸還所竊之物。在這種情形下,由于實現(xiàn)債權目的的正當性及后續(xù)實現(xiàn)債權的跟進行為對之前不法手段具有補救功能,使占有的非法性得到一定程度的“漂白”,故對此種情形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但被告人關盛藝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實現(xiàn)其債權,但其卻采用秘密竊取手段獲取財物,其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時,關盛藝所竊取的財物價值明顯高于其債權數額,其后續(xù)亦未實施實現(xiàn)債權的跟進行為,如通知債務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竊財物進行訴訟保全等,其占有的非法性明顯,故法庭認定其因追債未果而產生非法占有目的適當。[關盛藝盜竊案]
△明知未成年人盜賣自己或他人家中財物而仍予以幫助并上門收購的,成立盜竊罪。
在共同盜竊行為中,由于分工不同,部分行為人承擔的角色可能是轉移、收購、變賣贓物等行為,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客觀行為表現(xiàn)也包括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而予以收購、轉移、銷售等行為。區(qū)分兩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的犯罪主觀方面內容不同:在盜竊罪中,行為人承擔轉移、變賣贓物等行為,是基于參與、配合、協(xié)助其他共犯完成盜竊的認識而實施的,這種認識和故意的產生時間應當是在盜竊行為實施前,或者是在盜竊行為實施過程中,在他人已經開始盜竊,行為人才參與到盜竊過程中的,只要與前行為人形成了相互配合、協(xié)作關系,促成了盜竊的完成,也可以認定為盜竊罪的共犯。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在盜竊行為已經完成的情況下,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轉移、收購或者銷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行為人與盜竊行為人之間并無事先通謀,對于盜竊行為事先也無認識,其對贓物的認識及幫助轉移、收購、銷售的故意產生于盜竊行為既遂后,因此不是盜竊的共同犯罪,而單獨構成掩飾、隱滿犯罪所得罪。
熊海濤盜竊案中,戚某多次找熊海濤上門收購,即便熊海濤在第一次行為時因時間問題沒有充分考慮,沒有認識到戚某是在實施盜竊,可以認定為不當得利,但其在后來的兩次行為中,有足夠的時間和信息來分析判斷戚某行為的合理性,應當認識到戚某可能在盜竊自己家或者他人家的財物,依舊同意幫助拆卸、轉移、收購,其犯罪故意產生于盜竊行為開始之前,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所要求的在他人盜竊后明知是贓物而幫助轉移收購是不同的。從客觀上看,熊海濤不僅實施了收購、轉移贓物的行為,還實施了幫助拆卸電器等行為,已經在事實上參與了具體盜竊行為的實施,而不是單純的事后幫助轉移、銷售贓物。因此,本案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于熊海濤第一次上門拆卸并收購一臺聯(lián)想電腦的行為沒有認定為盜竊,而僅將第二次和第三次所獲得的物品作為贓物進行估價,認定犯罪數額,人民法院對該兩次行為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是準確的。[熊海濤盜竊案]
△入戶盜竊行為中仍以是否實際取財為既遂標準,盜竊過程受到監(jiān)視并不影響盜竊既遂的成立。
《刑法修正案(八)》將達不到數額較大但有入戶盜竊等情節(jié)的行為入軍,降低了入戶盜竊等特殊盜竊行為的構罪標準,但是該修正并不等于一并修改了入戶盜竊的既未遂標準。盜竊罪屬于結果犯,只有實際竊得財物的才能認定盜竊既遂?!缎谭ㄐ拚?八)》進一步將入戶盜竊增加規(guī)定為盜竊罪的入罪條件之后,也應以行為人取得財物作為入戶盜竊既遂的標準。當被告人花榮進入被害人家中竊得形狀、體積較小的現(xiàn)金和香煙放于口袋內,走出房門后就已經取得對被竊財物的控制,而被害人則失去了對被竊財物的控制,財產所有權已受到實質侵害。雖然花榮在實施盜竊的過程中被群眾發(fā)現(xiàn),之后處于群眾的監(jiān)視之下,但是群眾在戶外的監(jiān)視不能等同于被害人對財物的控制。雖然最終花榮被人贓俱獲,但是并不影響之前他已經取得對被竊財物的控制。[花榮盜竊案】
△盜竊罪中數額巨大與減半認定情節(jié)并存時,應當根據數額巨大標準確定刑格,減半認定情節(jié)作為的定情節(jié)加以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和第二條對盜竊罪的入罪和法定刑升格標準采取了“數額+情節(jié)”的規(guī)定方式。在盜竊罪量刑中,雖然數額依舊處于首要的地位,其他情節(jié)主要是對“唯數額論”不足的矯正,但其他情節(jié)依舊處于相對次要的地位。盜竊罪所侵犯的法益決定了數額在量刑中的首要地位。我國刑法將盜竊罪規(guī)定在侵犯財產罪一章中,表明其所侵犯的主要法益為財產權,而財產權最重要的衡量標準便是數額大小。因為,一方面,被盜財物的經濟價值越高。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就越大,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就越大,故盜竊數額是衡量盜竊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小最直觀的標尺。正確區(qū)別盜竊違法行為與盜竊犯罪行為的基本界限,主要是盜竊數額。另一方面,盜竊數額也是盜竊罪法定刑升格的重要標準之一,只有達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相應情節(jié)時才可能判處更高的刑罰。語言間的邏輯結構決定了數額相對于其他情節(jié)的首要地位。根據邏輯規(guī)則,特殊+排除特殊的其他=全部,即數額巨大+排除數額巨大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數額特別巨大+排除數額特別巨大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情節(jié)。換言之,盜竊罪中法定刑升格的標準為嚴重情節(jié)和特別嚴重情節(jié),鑒于數額在盜竊罪中的特殊地位,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作為嚴重情節(jié)和特別嚴重情節(jié)中的主要情形,在罪狀中予以特別規(guī)定,從語言間的邏輯結構也可見立法者的用意所在。在審理盜竊案件時,若行為人的涉案財物數額已達到相應數額標準,應當直接在相應的刑罰幅度內量刑;只有盜竊數額未達到相應標準,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進行二次判斷,如是否有減半認定的情形等。張萬盜竊案中,行為人盜竊的財物價值已達53000元,符合所在地區(qū)數額巨大的標準,直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即可。[張萬盜竊案]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網絡系統(tǒng)故障無償獲取游戲點數,造成他人損失數額較大的行為,應以盜竊罪論處。
盜竊罪與詐騙罪在犯罪行為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不同。盜竊罪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是秘密竊取,即行為人采取不為財產權利人或保管人所知的秘密方式將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財物占為己有。詐騙罪客觀方面則表現(xiàn)為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自愿交付財物、處分財產。
根據刑法理論上的通說觀點,詐騙罪中的被害人必須是能夠表示自己真實意思的人,即具有一定認識能力和意志能力的主體,否則就無從判斷被害人是否有“錯誤認識”。對于機器是否屬于“有意識的主體”,在“許霆盜竊案”的討論中曾經展開過熱烈的討論,我們認為,人工智能及其操作系統(tǒng)和硬件(設施)如果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應當視為管理者意志的體現(xiàn),可以認為是屬于“有意識的主體”,故可以成為詐騙的對象。然而,處于故障狀態(tài)的人工智能系統(tǒng)和機器因已經喪失獨立的意思表示能力,不能正確識別相關代碼,作出的決定不能代表其管理者的真實意志,不能代表其管理者真正“處分”財物,如同沒有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嬰兒、幼兒一樣,不能成為詐騙的對象。據此,一般認為,行為人從出現(xiàn)故障的 ATM機中惡意取走錢款,ATM機因為未能識別銀行卡信息和指令、完全違背其智能操作系統(tǒng)和管理者的要求,吐出存款,不能視為銀行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而不能認定為詐騙,只能認定為盜竊。鄧瑋銘盜竊案中的“易寶支付”平臺類似于出故障的 ATM機器。出現(xiàn)故障的“易寶支付”未能正確識別支付代碼,其下達的發(fā)貨指令不能看作其管理者和操作系統(tǒng)正常的意思表示和財產處分行為,因此鄧瑋銘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鄧瑋銘盜竊案]
Δ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可以參照網絡運營商對互聯(lián)網財產的定價方法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印發(fā)的《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失效)第五條列舉了多種被盜物品的價值計算方法,但未涉及游戲點數的價值計算。司法實踐中,對游戲點數等互聯(lián)網上的財產的價值計算方法主要有:(1)以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準計算互聯(lián)網財產的價值;(2)根據用戶真實貨幣的投入計算互聯(lián)網財產價值;(3)根據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互聯(lián)網財產價值;(4)網絡運營商對互聯(lián)網財產的定價;(5)根據受害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互聯(lián)網財產價值。鄧瑋銘盜竊案中,網絡運營商對游戲點數有明確的定價,因此可以按照上述第四種方法確定鄧瑋銘獲得的財產的價值。[鄧瑋銘盜竊案]
△竊取密保卡數據非法充值,導致相應的服務資費損失,應認定成立盜竊罪。
從客體分析,充值后的QQ密??ǔ休d騰訊公司提供的等值服務資費,具有財產屬性,屬于公私財物。
首先,QQ密??ㄊ浅挚ㄈ酥Ц秾r后取得有償網絡服務的指令媒介。陳某盜竊案中,某公司為騰訊公司制作的QQ密??ū旧聿痪哂胸敭a性,但該密??ㄊ菫镼Q 用戶提供充值服務的一種服務卡,QQ用戶通過向騰訊公司支付一定的人民幣購買QQ密??ê缶湍軐ζ銺Q賬戶進行充值,進而獲得騰訊公司提供的等值服務,這種有償服務使密??ň邆淞素敭a性。被告人陳某利用其復制的 QQ密??▽Q賬戶進行非法充值,使其本人和朋友可以獲得騰訊公司提供的5030元的等值服務,導致騰訊公司對應的等值服務資費5030元遭受損失。其次,QQ密保卡對應的等值服務資費應當納入刑法保護的范圍。刑法規(guī)定的財物,通常是指傳統(tǒng)觀念中以實物形態(tài)存在的、有形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財物的存在形態(tài)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部分財物開始以非實物形態(tài)存在。如隨著通訊技術的發(fā)展,網民可以隨時利用網絡服務卡消費相當于貨幣使用的有價財產權益,網絡服務卡基于其便利、安全的充值功能,已受到網民的廣泛使用。虛擬財產作為盜竊的犯罪對象已日漸得到司法部門的認同,如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將電力、煤氣等無形財產以及代表一定財產權益的電信卡等作為盜竊的對象。2000年5月 12 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钡诎藯l規(guī)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本案 QQ密保卡上的數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公共信息網絡上網的賬號、密碼在本質上相似,具備承載和保護一定數額的無形財產的功能,具有普通財物所具有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因此,陳某盜竊 QQ 密??ㄉ系臄祿⑦M行非法充值,致使騰訊公司對應的等值服務資費遭受損失的行為,也可以按盜竊罪定罪處罰。
從主觀方面分析,陳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陳某利用復制的 QQ 密??〝祿楸救思八说?QQ賬戶進行充值,其目的是無償獲得騰訊公司提供的5030元等值服務,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從客觀方面分析,陳某的行為符合秘密竊取特征。陳某將密??〝祿孛軓椭频絋ransFlash卡,并通過密保卡對其本人及其朋友的QQ賬號進行充值,是在其本人所在公司和騰訊公司都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因此陳某的行為符合秘密竊取的本質特征。[陳某盜竊案]
△竊取密保卡信息并充值,盜竊行為既已達到既遂,數額應當以實際充值的數額計算。
“失控加控制說”主張以被盜財物是否脫離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并且實際置于行為人控制之下為標準,如果被盜財物已脫離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控制并且已實際置于行為人控制之下,應當認定為盜竊罪既遂;反之,就應認定為盜竊罪未遂。陳某盜竊案中,密保卡本身不是財產,但因獲得騰訊公司的等值服務而具有財產屬性。被害單位實際失去控制的是與密??▽牡戎捣召Y費(5030元)。陳某秘密竊取密??ǖ臄殿~并非法充值后,該部分財產即脫離了公司的控制,即已實際處于陳某可自由支配的狀態(tài),故此時盜竊行為即告完成,在停止形態(tài)上應當認定為既遂。另外,一個犯罪行為既遂之后就不可能再存在預備、中止、未遂等犯罪形態(tài),更不可能出現(xiàn)部分行為既遂、部分行為未遂的情況。既然陳某的犯罪行為已經既遂,行為人事后對贓物的處理以及被害人事后為防止損失擴大而采取的止損措施,都是犯罪實施后的行為,對盜竊行為人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不構成任何影響。因此,行為人是否將全部密??ǔ渲凳褂茫荒茏鳛榱啃糖楣?jié)予以考慮,不會改變行為本身的性質與犯罪停止形態(tài)。
按照實際財產損失認定盜竊數額更有利于實現(xiàn)罪刑均衡。首先,如果以復制數據所涉密??ǖ目娼痤~認定盜竊數額,則充值金額與卡面金額差距越大,對行為人的處罰就顯偏重,這與當前刑事審判量刑規(guī)范化的精神是背道而馳的。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失效)第一條的規(guī)定,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行為人竊取的財物數額,應當是指被害方因行為人的竊取行為而實際失去控制的財產損失。本案中,陳某通過秘密手段竊取 QQ密??ㄉ系臄祿M行充值,其行為實質上是使騰訊公司本應獲得的等值服務資費(5030元)遭受損害。再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失效)第十條的規(guī)定,盜竊信用卡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使用的數額認定。被盜無記名信用卡一旦到手,行為人即達到非法控制的目的,這與竊取密保卡數據進行非法充值的性質比較相似,因此,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認定陳某的盜竊數額。最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guī)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按照電信資費損失數額以盜竊罪定罪處罰。電信資費與本案密保卡對應的等值服務資費都屬于非實體財產,因此參照非法充值電信資費的相關規(guī)定,以實際財產損失認定本案盜竊數額比較符合實踐做法,有利于量刑平衡。[陳某盜竊案]
△盜竊罪數額計算應當貫徹實事求是與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在被害單位存在返利的情況下,返利應當從盜竊罪數額中扣除。
根據 1998 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失效)第五條的規(guī)定,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于不能確定的,應當區(qū)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以人民幣核價計算。對于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于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于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作案當時市場價高于原購進價的,按當時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失效)第五條雖然規(guī)定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被盜物品價值,未考慮個別情況下返利對個體定價的調整影響,但其精神主旨貫徹了實事求是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原則。
資產評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場比較法、成本法收益法三種。在刑事案件中,資產評估往往是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以估測被評估資產的未來預期收益為方法的收益法不適用于刑事案件,價格認證機構通常采取市場比較法或者成本法評估涉案物品的價值。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認為:(1)移動公司確定的 55 元(標準卡、新暢聽卡)和35元(輕松卡)的價格,僅僅是一種價格符號,其代理商在市場上的實際公開售價遠遠低于上述價格,因此本案無論采用何種方法進行價格鑒定,都不可能得出 17 萬余元的價格鑒定意見。(2)價格鑒定的主要方法有市場比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種,具體選擇何種方法對涉案物品財產進行價格鑒定,目前尚無有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一般是由價格認證機構根據涉案物品的具體情況和委托方的要求選擇使用。本案手機 SIM卡的市場銷售價格各不相同,且代理商可能以涉及商業(yè)秘密為由拒絕提供手機 SIM 卡的具體銷售信息,因此以市場法進行估價鑒定在技術條件上存在障礙,采用成本法進行價格鑒定更接近于客觀事實。
汪李芳盜竊案中,手機SIM 卡的成本價為32元(標準卡、新暢聽卡)和18元(輕松卡),在不夜城手機市場的售價接近成本價,可能高于成本價2元至3元銷售。由于代理商不愿或者無法提供其銷售手機SIM卡的具體數量和相應價格,使上述手機SIM卡的“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無法確定,但可以肯定的是上述手機 SIM卡的成本價非常接近“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基本等于“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因此,以成本價32元(標準卡、新暢聽卡)和18元(輕松卡)認定本案被竊手機 SIM卡的價值,符合資產評估原理。金舟公司從移動公司購進的 SIM 卡的定價明顯高于公開市場成本價,返利后的 SIM 卡價格與市場公開成本價基本維系平衡。因此,-審法院在認定被竊手機 SIM 卡價值時扣除返利,以成本價認定被竊手機 SIM卡價值9萬余元是正確的。[汪李芳盜竊案]
△行為人幫助他人盜回自己公司經營的財物,應認定為盜竊罪的幫助犯。
廖承龍將騙得的租賃汽車質押給債權人廖梅,該處分行為未征得車主的同意,事后也未獲得車主的追認,因此其與廖梅對質押汽車的處分無效。關于廖梅是否合法取得該車的質押權,需要首先進一步分析其取得行為是否屬于善意取得?!段餀喾ā?已失效)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绷纬旋?、張文清盜竊案中,廖梅查看過車輛行駛證,明知該車車主并非廖承龍,還輕信廖承龍有權質押該車,其取得質押權的行為不屬于善意取得,不能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車的質押權。但是,值得強調的是,雖然廖梅不享有該車的質押權,但鑒于其是基于合法借貸關系而占有該車,并履行了約定的對價給付義務,故其取得該車的臨時監(jiān)管權是合法的,而且這種監(jiān)管權受刑法保護。同時,廖承龍盜竊后并未向廖梅聲明是其將車盜回,意味著不論廖梅是否最終有權取得質押車的質權,其根據質押合同應當向廖承龍承擔質押車被盜的損失。即不論廖梅是否合法取得質押權,如果廖承龍盜車事實未被發(fā)現(xiàn),則廖承龍的盜竊行為將為自己帶來一定的財產收益。正因如此,廖承龍的秘密竊取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盜竊罪的構成特征。
張文清為索回本屬于自己公司經營的汽車,其不具有通過秘密竊取行為主張增加自己財產利益的目的,因此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因廖承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張文清明知廖承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還積極實施幫助行為,屬于盜竊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
張文清的行為也不構成自救行為。所謂自救行為,也稱自助行為、自力救濟,是指權利受到侵害的人,在無法或者不能及時按照正當法律程序獲得公力救濟時,實施恢復權利的行為。自救行為的最主要特征是恢復權利的緊迫性,即一旦錯失良機,即使事后積極尋求公力救濟也于事無補。因此,自救行為雖然對他人的合法權益乃至社會造成一定損害,但屬于阻卻犯罪的正當事由。本案中,張文清得知本公司出租的汽車被廖承龍非法質押后,為盡快挽回損失,遂要求并協(xié)助廖承龍將該車盜走。當時占有汽車的廖梅系通過合法途徑占有該車,并進行了妥善保管。張文清返還汽車的權利要求完全可以通過訴訟、行政調解等方式實現(xiàn),事后公安機關將該車返還車主的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張文清擅自采用盜竊手段實現(xiàn)非法移轉占有的目的,雖然其目的具有一定正當性,但因不具有恢復權利的緊迫性,故不應認定是自救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張文清放棄公力救濟,轉而在不具有迫切需求的情況下采用私力救濟手段取回財物,這種私力救濟手段如被濫用,將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損害法律尊嚴,也必然會引發(fā)新的社會矛盾因此在法律上應當對張文清的行為給予否定評價。但張文清的犯罪行為畢竟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常見的盜竊犯罪,如何對其合理處罰,是值得探討的重要問題。對張文清量刑時,應當考慮以下幾點:第一,本案的起因是張文清所屬公司的租賃車輛被騙租,張文清作為廖承龍詐騙行為的受害者,為盡快挽回損失遂伙同廖承龍共同盜竊該車,屬于事出有因,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第二,張文清的盜竊行為雖然不具有自救行為要求的急迫性,但其最終目的是恢復受損的合法權益在情理上具有目的正當性,只是采用的方法不當。第三,在伙同廖承龍實施盜竊行為的過程中,張文清始終基于恢復自身權利的目的對廖承龍進行幫助,要求廖承龍承擔返還騙取汽車的責任,自己未直接動手盜竊。二審法院綜合考慮張文清的行為目的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改判其免予刑事處罰是適當的。這樣處理,既能懲戒不當的私力救濟行為,又充分考慮了行為人的具體情況具有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廖承龍、張文清盜竊案]
△盜竊金砂加工成黃金后銷贓的,盜竊數額應當以所盜金砂的價值計算。
1998年3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失效)規(guī)定“銷贓數額高于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其中銷贓數額是指盜竊財物后直接銷贓的數額,而不是指將盜竊的財物改裝、加工后銷贓的數額。饒繼軍等人盜竊金砂后,使用加工設施,由他人經過加工后才提煉出黃金,其銷贓款中不僅包含了金砂本身的價值,還包含了其用于將金砂加工提煉出黃金的相關成本和人工費用。因此,將被盜物品進行加工提煉后的產品銷售,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按銷贓數額計算的情形。
刑法理論界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銷贓數額高于被盜物價值,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的合理性一直存在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盜竊罪的社會危害性,除犯罪手段等情節(jié)外,主要是行為人非法占有的公私財物的數額大小.至于行為人事后銷贓所得數額多少,甚至毀棄所竊財物,都對行為人的盜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無任何影響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因此,把銷贓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是不科學的。饒繼軍等盜竊案審結后,于2013年4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廢止?!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取消了銷贓數額高于被盜物價值,按銷贓數額計算盜竊數額的規(guī)定,使盜竊數額的認定還原于被盜物品本身的價值。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盜竊數額的認定更加簡單明確,盜竊數額的認定標準為: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饒繼軍等盜竊案】
△對于智力處于邊緣水平的行為人,應當結合其作案動機、作案后表現(xiàn)、社會適應能力、犯罪性質以及有無前科行為等方面綜合判斷其刑事責任能力。
司法鑒定實踐中,極重度和重度精神發(fā)育遲滯者(智商值34以下)一般被評定為無責任能力,中度(智商值35~49)多屬限制責任能力,輕度(智商值50~69)及邊緣智力(智商值70~86)多屬完全責任能力,對部分初犯者可酌情評定為限制責任能力。
對智力障礙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并非易事,在通過智商測試確定行為人有智力缺陷的基礎上(即醫(yī)學標準),刑法還規(guī)定了辨認,控制能力標準(即法學標準),辨認能力是指對行為的物理性質、社會危害性、必要性的認識,控制能力則體現(xiàn)了主觀意志對客觀行為的支配程度,其與辨認能力緊密相連,一般沒有辨認能力就不會有控制能力,但存在辨認能力尚存,因情感、意志等方面的障礙,導致控制能力缺失的情況。辨認,控制能力是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很多時候主觀心理和外在行為存在背離現(xiàn)象,探究智力障礙行為人主觀心理的難度更大,但仍有跡可循,通??梢詮囊韵路矫鎸彶橹橇φ系K行為人的辨認、控制能力,以判斷被告人的責任能力:
1.犯罪動機是否有現(xiàn)實基礎。智力障礙者的犯罪動機可分為四種情形:(1)動機不明。對于智力障礙者來說,如果智力缺損嚴重到使行為人意識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或者不能意識到自己真正在做什么,即屬于無作案動機。(2)病理性動機。有些智力障礙者合并出現(xiàn)其他精神障礙,如智力障礙者并發(fā)精神分裂癥、偏執(zhí)型精神病等,就可能出現(xiàn)幻覺、妄想等知覺、思維障礙,雖然此類行為人存在明確的動機,但他們的動機是出于虛幻的需要,正常人無法理解,比較容易識別。(3)現(xiàn)實動機。此種動機與精神正常者產生的動機區(qū)別不大,都是出于生理、社會、心理等需要,即便這種需求不是合理合法的需求,也屬于現(xiàn)實動機,對于智力障礙者來說,他們有可能不能采取正確、恰當的方式滿足自己的需求,或者難以控制自己的欲望從而實施犯罪行為,對于基于現(xiàn)實動機作案的智力障礙行為人需要仔細甄別,防止將嚴重智力障礙者視為普通人犯罪。有此智力障礙行為人由于思維能力差,推理判斷往往不符合邏輯雖然動機是現(xiàn)實的,但多少顯得荒謬可笑,對基于現(xiàn)實動機作案的智力障礙行為人的審查,不在于行為的動機方面,而在于行為的控制.行為方式方面,即行為人是否能支配自己的情緒、行為,是否能以正常的方式滿足自己的欲望。(4)混合動機,即病理性動機和現(xiàn)實動機的混雜,審查時需要特別注意行為人作案時是否具有深層次病理性的原因,而不能僅僅根據直接、現(xiàn)實的原因認定其作案動機。具體到本案,被告人李鵬雖然智力偏低但其實施姿竊犯罪的動機明確,主觀上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以滿足自己的物質需求,綜合看來。李鵬盜竊案未發(fā)現(xiàn)李鵬有任何虛幻的,不明確的動機,可以認定其作案時出于現(xiàn)實動機。
2.作案后的表現(xiàn)。犯罪行為人犯罪后的表現(xiàn)主要體現(xiàn)在兩點:(1)自我保護行為。自我保護行為反映了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的認識,較好地體現(xiàn)了行為人辨認控制能力的強弱。但也要看到,具備自我保護意識和行為不能說明被告人一定沒有精神障礙,有自我保護意識和行為只是衡量行為人辨認控制能力的重要依據之一,但還要結合其他依據綜合判斷。(2)對犯罪的認識。智力障礙者較為常見的情形是認罪服法,他們對自己的行為后果可能缺乏深人的認識,對司法人員的訊問通常有問必答,有的輕度智力障礙者甚至會夸大自己的犯罪行為:較為嚴重的智力障礙者對自己的犯罪細節(jié)通常不能完整的回憶,有時對犯罪后果表現(xiàn)出冷漠、無動于衷的情緒。
本案中,被告人李鵬懂得作案時避開行人、盜竊后迅速逃離現(xiàn)場,將竊得的贓物拿到禮品回收店賣錢時,店主詢問贓物來源,李鵬編造謊言說是朋友送的。對李鵬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時,其稱自己計算了一下盜竊金額只有1000多元,最多判半年,自己被判過刑,最多再加半年,如果判重了會上訴。從上述表現(xiàn)看,李鵬有自我保護意識,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對案件的性質和后果能夠正確認識。
3.社會適應能力。社會適應能力是對被鑒定人的職業(yè)工作、婚姻家庭、社會交往、個人生活能力、對外界的興趣等多個方面的綜合性評價。特別是評定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和邊緣智力行為人的責任能力時,智力水平不能完全反映出他們對犯罪行為的認識程度,而社會適應能力是更有價值的評定標準。本案中,被告人李鵬雖然幼時生長發(fā)育遲緩,學齡期學習成績差,初中一年級未讀完即輟學,一直未從事穩(wěn)定工作。但其盜竊汽車后備廂的犯罪手段具備相當的技術含量,知道贓物拿去禮品回收店賣錢,能編造贓物來源欺騙店主,且長期混跡于網吧、游戲廳,懂得操作電腦、游戲機。綜上,可以判斷其社會適應能力基本正常。
4.犯罪性質。有精神醫(yī)學學者指出,有智力障礙的人只是在一些高難度的問題上表現(xiàn)出與常人的差異,但在基本的社會道德問題上他們應該有行為能力,所以他們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后果負責。犯罪性質與智力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存在緊密關聯(lián),可以用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區(qū)分予以說明,自然犯是指侵害法益的同時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犯罪;法定犯則是與自然犯相對應的概念。對于實施了不同性質犯罪的智力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能力需要區(qū)分對待。通常認為,只要智力障礙行為人具備了基本的認識能力,就能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違背社會道德,從而不會去實施殺人、放火強奸等自然犯。智力障礙行為人的智力水平達到一定程度后,可以認為他們對基本的社會倫理道德有充分的認識,只是對更為復雜的社會規(guī)則認識程度可能不足。本案中被告人李鵬所實施的盜竊犯罪是典型的自然犯,其智商達到了邊緣智力水平,能充分認識到盜竊他人財物的行為是社會規(guī)范和法律不允許的,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5.行為人的一貫品質和前科行為。本案中被告人李鵬以前也曾因盜竊他人車內財物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其明知盜竊他人財物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又再次實施,說明其道德水平低,主觀上完全放棄對自己行為的約束。因此,在判斷其刑事責任能力時應當從嚴考慮。
本案中被告人李鵬的精神活動正常,其智力雖然處于邊緣水平,抽象思維能力較差,但根據其作案的動機、手段、過程、作案前后的表現(xiàn)等,李鵬作案時辨認、控制能力均存在,對盜竊案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李鵬盜竊案】
Δ網絡釣魚案件中,區(qū)分盜竊與詐騙的關鍵在于被害人有無財產處分意識。被告人植入虛假鏈接騙取被害人貨款的,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植入與被害人處分意識不同的鏈接取得財物的,構成盜竊罪。
被告人臧進泉等人的兩種作案手段在被害人處分意識上存在差別,在非法獲取小額貨款的行為中,被害人具有支付被騙貨款的意識,而在非法獲取30.5萬元的行為中,被害人僅有支付付款鏈接中所標注的“1元”的意識,并無支付30.5萬元的意識。前者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后者則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以本案為分析樣本,我們認為,網絡釣魚類案件應區(qū)分兩種情況認定:
1.被告人實施欺騙行為,誘騙被害人同意為購買商品而支付貨款,因被害人具有處分貨款的意識,被告人獲取貨款系基于被害人的處分行為,應定詐騙罪。
2.被告人采取欺騙方法,誘騙被害人同意支付小額錢款,但同時使用計算機程序秘密竊取被害人網上銀行賬戶內巨額存款,被告人獲取該存款系在被害人未察覺的情況下秘密竊得而非被害人的自愿處分,故被告人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定盜竊罪。[進泉等盜竊、詐騙案]
-----------------------------
歡迎光臨 愛鋒貝 (http://m.7gfy2te7.c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