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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9年年末,楊女士的手機出現(xiàn)黑屏故障,后被告知無法維修,遂以600元的價格將其賣掉。不久,張某路過上海某手機維修店,并在店內(nèi)以3500元購買了一部二手手機。
拿到手機的張某發(fā)現(xiàn)該手機內(nèi)的數(shù)據(jù)并未刪除,原機主所用的APP一律未卸載,其支付寶賬戶也仍在支付寶APP登錄。
2020年2月某日,張某在購買生活用品時嘗試用手機原機主的支付寶賬戶小額付款成功后,便一發(fā)不可收拾。在之后的日常消費中,張某都用這個“從天而降”的支付寶賬戶為家人朋友付款買單,即使張某本人不在場時,也將付款碼截圖發(fā)給他們進行購物。
就這樣,張某“理所應當”地小額透支著他人的錢財,同時也小心翼翼地觀察著支付寶動向,以防自己的“小動作”被發(fā)現(xiàn)……
楊女士平時沒有查詢賬單的習慣,也沒有設置付款鈴聲提醒。2020年3月下旬,她突然想起要看看支付寶消費情況,這一查不要緊,楊女士發(fā)現(xiàn)自己的支付寶竟然被盜刷,便馬上修改了密碼并報警。
原來,張某從手機維修店購買的二手iPhone手機,就是之前楊女士低價賣掉的那部。張某發(fā)現(xiàn)手機上的支付寶賬戶下線,這才收手停止使用。在此期間,張某共盜刷該手機支付寶賬戶錢款27筆,共計5800余元。
公安機關接到楊女士報案,經(jīng)過細致排查將目標鎖定到張某。2020年4月7日,張某接到民警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訴機關遂以盜竊罪將其向上鐵法院提起公訴。
【以案說法】
上鐵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退賠被害人楊女士的損失。
法院提醒,手機支付已貫穿到日常生活里,在使用過程中我們應當注意:
1、使用支付寶賬號后及時退出登錄,出售舊手機前請確保清理掉手機內(nèi)所有個人信息,謹慎二手手機買賣;
2、收到有關重置支付寶密碼等涉及支付安全信息時,如果不是自己操作,此時應及時修改密碼或掛失;
3、在使用手機支付時,不要急于打開自己的二維碼,同時推出的二維碼要注意加強遮擋。
4、關閉小額免密支付。關閉方式:打開支付寶-我的-設置-支付設置-免密支付-小額免密支付。同時建議關閉自動扣款功能,就在小額免密支付下方。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文中人物為化名)
普法案例,值得大家學習和收藏哦!
案例來源摘自: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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