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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觀分析練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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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2-9-29 10:35: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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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和陳某是好朋友。王某得知陳某的妻子經(jīng)常欺負陳某,王某對陳某說你妻子這樣對你不如殺了她。于是陳某將一個有毒的蘋果給妻子,妻子沒有吃直接將蘋果遞給小孩,陳某看到此情景就說了一句:“給你吃的怎么還給別人了?!辈]有其他行為。孩子吃了蘋果后身亡。(事實一)
妻子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陳某逃往外地,因為不能使用身份證而在洗浴中心逗留,一日陳某見趙某熟睡,便趁機拿走其手機,并找到了趙某的支付寶密碼,陳某發(fā)現(xiàn)手機的支付寶綁定有儲蓄卡,于是利用支付寶將儲蓄卡中的3萬元轉(zhuǎn)入自己的支付寶。陳某正準備離開時,保安武某發(fā)現(xiàn)此情況,欲控制陳某,陳某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將武某打成重傷,期間保安辛某、劉某聞訊趕來,陳某又將辛某打成輕傷。兩人最終將陳某控制,扭送派出所。(事實二)
王某聽說此情況,害怕陳某供出自己。于是向公安局分管副局長周某的岳母曲某送了30萬現(xiàn)金,讓曲某幫自己說說話。并且王某說:“這個錢是你自己拿還是跟周某分你自己看著辦?!鼻硨⑶闆r如實告知周某,周某聽后說:“情況我知道了,錢你就自己拿好?!敝苣澈竺鎸τ诎讣蜎]有再過問。(事實三)
【問題】:分析王某、陳某、曲某、周某各構(gòu)成的犯罪(涉及多種觀點請分別展示)(34分)
【參考答案及采分點】
1.(1)王某與陳某對陳妻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共犯(1分)。理由如下:陳某將有毒蘋果遞給妻子吃,意圖殺死妻子,但妻子未吃的,屬于著手實施殺人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2分)。王某教唆陳某殺妻,引起了陳某的殺人行為,按照共犯從屬性原則,應將陳某殺人未遂的行為歸屬于王某,王某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的教唆犯,適用刑法第29條第2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分)。
(2)對孩子的死亡,陳某成立不作為方式的故意殺人罪既遂,王某不負刑事責任(1分)。理由如下:一方面,陳某明知其妻將有毒蘋果遞給孩子吃,會導致孩子的死亡,而未阻止其妻的行為,以致孩子被毒死的,陳某先前行為導致其負有阻止其妻行為的義務,能阻止而不阻止,并放任孩子死亡的,成立不作為方式的故意殺人罪既遂,屬于間接正犯(2分)。另一方面,陳某對于自己孩子負有保護職責,當陳某明知孩子有生命危險時,應當阻止而不阻止,并放任孩子死亡的,陳某成立不作為方式的故意殺人罪既遂,屬于直接正犯(2分)。由于陳某系故意殺害孩子,并非王某的教唆行為所致,按照共犯從屬性說,不能將陳某故意殺害孩子的違法行為歸屬于王某,故王某對其不負刑事責任(1分)。
2.(1)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趙某熟睡之際,將其占有的手機拿走的,針對手機成立盜竊罪既遂(2分)。
(2)之后陳某利用支付寶取得趙某3萬元的行為性質(zhì),存在不同觀點:
觀點一認為,陳某成立盜竊罪(1分)。理由如下:陳某利用支付寶將儲蓄卡中的3萬元轉(zhuǎn)入自己支付寶的,沒有利用趙某的儲蓄卡本身取得財物,也沒有利用趙某儲蓄卡賬號、密碼等信用卡信息,即未將趙某的儲蓄卡作為手段而騙取財物,其行為既不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也不屬于其他信用卡詐騙的方式,故不成立信用卡詐騙罪。但是,陳某利用支付寶賬戶,違反趙某意志而轉(zhuǎn)移其債權(quán)的,成立針對財產(chǎn)性利益的盜竊罪既遂(2分)。
觀點二認為,陳某成立信用卡詐騙罪(1分)。理由如下:一方面,陳某表明上使用的是趙某的支付寶賬戶,但實際上是利用了趙某儲蓄卡的相關(guān)信息作為騙取財物的手段;另一方面,陳某取得的是趙某儲蓄卡中的債權(quán),趙某損失的也是儲蓄卡中的財產(chǎn)性利益。因此,陳某的行為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成立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應當并罰(2分)。
(3)陳某將保安打傷的行為成立(事后)搶劫罪,屬于搶劫致人重傷的加重情形(1分)。理由如下:一方面,如果認為陳某先前行為成立盜竊罪,則陳某為抗拒抓捕,當場實施暴力的,成立刑法第269條規(guī)定的(事后)搶劫罪;陳某將保安武某打成重傷,屬于搶劫致人重傷的結(jié)果加重犯(2分)。另一方面,如果認為陳某成立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因信用卡詐騙罪也符合詐騙罪的構(gòu)成要件,故陳某為抗拒抓捕而當場實施暴力的,也成立(事后)搶劫罪,屬于搶劫致人重傷的加重情節(jié),與信用卡詐騙罪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2分)。
3.王某送曲某30萬元現(xiàn)金的行為,曲某與周某成立受賄罪的共犯(1分)。王某的行為成立行賄罪還是對有影響的人行賄罪,存在不同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送曲某30萬元時,王某既有直接給予曲某的意思,也有讓曲某與周某私分的意思,即王某既有對有影響的人行賄罪的故意,也有行賄罪的故意(2分)。
其次,客觀上曲某將收受30萬元的事實告訴了國家工作人員周某,周某讓曲某拿好錢,即使事后周某未過問案件,也表明周某對于王某的請托事項作了默示承諾,并接受錢財作為自己職務行為的報酬,故周某成立受賄罪既遂,曲某成立受賄罪既遂的幫助犯,屬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曲某、周某犯罪數(shù)額均為30萬元(2分)。
最后,對于王某而言,如何評價存在兩種觀點,觀點一認為:因曲某接受賄賂的行為成立受賄罪的共犯,而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為,故王某的行為僅成立行賄罪既遂。觀點二認為:王某基于行賄故意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故意給予曲某30萬元,應成立行賄罪既遂與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未遂的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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